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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500万 偷税漏税65万

2008年08月07日 09:54 文章来源:甘肃法制报

  上海黎美公司原董事长兰州过堂

  受过高等教育、身为公司原董事长的郭立学,没有将自己的所学用在公司的正常发展上,而是采用虚假财务资料等方法,非法诈骗、偷税漏税,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8月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上海黎美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郭立学涉嫌合同诈骗、偷税漏税案。

  指控一:合同诈骗500万

  据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黎美公司是以经营销售“36度伴”为品牌的各类保暖内衣的私营企业。2003年,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郭立学同兰州亿德公司原总经理秦晓卫等人谈判。期间,郭立学表示要引进资金进行增资扩股,扩大生产,并进行利润分配。为向对方展示自己公司的“实力”,郭立学通过秦晓卫向兰州亿德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提供了虚增资产800余万元的虚假财务资料。看到对方“资金”雄厚,刘某便欣然表示愿意与郭立学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在双方签订协议时,郭立学为确保自己的计划万无一失,便再次向投资方提供了虚假的“上海黎美公司资产情况汇总”,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了投资方的信任。亿德公司的经理刘某马上决定,向黎美公司投入500万元的资金。

  郭立学为了达到骗取和非法占有投资方资金的目的,私自用兰州亿德公司投入的500万元资金中的105.03万元和11.67万元为其个人及其妻弟宋某办理了增资扩股、增大股东权益的工商验资变更手续,将该资金转化为个人股本金,据为己有。同时,郭立学私自将亿德公司投入的500万元资金中的371.675万元偿还了其公司合资以前的债务,直接非法占有了该资金。后郭立学采取设立账外账、隐瞒收入、非法列支、虚增亏损数额等手段,向股东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告,造成了公司巨额亏损的假象,欺骗了股东,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指控二:3年偷漏65万

  据起诉书指控,黎美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16日,郭立学作为黎美公司的法人代表,指示和授意公司财务人员私设个人账户和内外两套账簿,采用隐瞒收入和少列收入的手段欺骗税务机关,偷逃国家巨额税款。后经司法税务鉴定证实:黎美公司自2002年9月成立至2005年5月共计偷税657448.74元,占应缴税额的91.41%。辩证:800万是否属实成焦点

  在当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资产债务表是否属实展开激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立学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800万元的虚假财务资料等手段,在骗取投资方的信任后与之签订了合资协议及500万元投入资金,并将500万元占为已有,同时被告人郭立学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偷逃国家巨额税款共计657448.74元,占应缴税款额的91.41%。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偷税罪,应数罪并罚。

  面对指控,被告人郭立学一直否认自己合同诈骗,同时也否认了黎美公司偷税。他辩称黎美公司与兰州亿德公司签订合资协议前,亿德公司对黎美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当时做出了《资产负债表》中基本核算的黎美公司资产达800万元,双方因此才签订了协议,黎美公司并未用亿德公司投资的500万元增资扩股,也没有用其偿还以前的债务。对于偷税罪,他辩称自己没有设立内外两套账簿,公司也并不是实盈虚亏。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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