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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厅提醒:虚构工程项目实施诈骗案件频发

2008年08月05日 08:43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海南网8月1日电(宋洪涛 陈泰和)今年2月份以来,海南公安部门受理多起利用工程项目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省公安厅提醒施工单位提高防范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据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在一起合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龙某称其已拿到万宁市有关部门的批复,同意其与北京某公司共同开发万宁注射粉末厂项目,并与多家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收取工程前期费用、押金、保证金等;龙某还称其已承包到保亭县广东街锐东小区项目,对外发包,收取工程保证金。经查,万宁注射粉末厂项目不存在,保亭县广东街锐东小区项目是经保亭县政府同意,由保亭县某公司开发建设的,与龙某无关。该负责人说,犯罪嫌疑人利用虚构的工程项目实施合同诈骗,主要编造以下两种谎言:一、编造不存在的工程项目对外发包,为了诱骗受害人签订合同,往往伪造一些政府文件、批复、合同等资料,让受害人信以为真进而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二、谎称其公司(或个人)已经跟开发商(公司或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工程承包或开发合同,或是已经通过竞标取得某工程项目的开发权或承包权,并提供相关的资料文件,甚至带领受害人去“工地”现场察看,诱骗受害者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利用受害者急于进场施工的急切心理,编造各种谎言,以收取工程前期费用、工程押金、质量保证金等为由,骗取受害人的钱财。

  省公安厅结合此类案件特点,提出几点防范建议:

  一、加强事前信用考察。要对发包方的基本情况、履行能力、发包目的等事项进行必要的注意和核实,认真辨别相关信息的真伪,重点考察核对其资质和经济实力。发包方若是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其公司的注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情况,从公司的登记成立时间、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公司的办公场所、人员等情况去考察和判断该公司是否具有履约能力;若发包方是个人,根据其所提供的身份,从其工作单位同事、交往朋友、邻居等去了解发包方的具体情况,判定其是否有能力开发或承包工程项目。在破获的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是文化水平较低的无业人员,受害人之所以被骗,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找工程心切,没有认真去了解核实发包方的真实情况,便签订合同及交付工程定金。

  二、多方了解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在签订合同及缴纳工程保证金之前,投资者要尽可能地向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是否有该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的竞标、合作或承包情况;找项目的开发商或总承包商了解该项目的承包、分包情况;找工地的相关人员了解该项目的权属及承包的情况,以免中了犯罪分子“瞒天过海”之计。

  三、规范签约行为和支付行为。一是在签订合同时要严格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认真审核合同条款,不要敷衍行事,做到对自己负责,对对方负责。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签订合同弄虚作假,在合同条款上弄奸耍滑,既为便于将财物骗到手,还可用此混淆问题的性质,一旦诡计暴露,便以合同纠纷来逃避罪责。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合同(不管有利于哪一方),更要谨慎对待,对于对方给予的“优惠”更要慎之又慎,提防落入对方的陷阱。二是在支付工程订金、工程押金、质量保证金或工程前期费用等款项时,要核查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等资料,在转帐时在银行帐单上注明款项的用途,同时让对方出具正规的收据,并注明款项的用途,不要接受对方出具的收条、借条、欠条等。

  四、努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当前,恶意逃避债务、骗税偷税、合同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努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各种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和防范各类经济犯罪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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