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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租售部经理虚构房屋出售事实诈骗53万余元

2008年06月30日 09:52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公司员工私自虚构房屋出售事实的诈骗案件。被告人刘微,捕前系北京世纪恒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售部经理,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

  200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微在海淀区永定路乐府江南小区内,虚构该小区开发商委托其出售该小区房屋的事实,以收取购房预付款、信息服务费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孙先生人民币12万元;骗取被害人李先生人民币10万元;骗取被害人杨先生人民币8万元、惠普牌B1236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74元)、IBM牌T16MJ2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58元);骗取被害人董女士人民币10万元;骗取被害人刘女士人民币4万元;骗取被害人伊女士、南先生人民币5万元;骗取被害人曹女士人民币1万元。综上,被告人刘微共实施诈骗7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案发后,上述赃款、赃物均未起获。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微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没有任何出售代理权限的情况下,虚构其能为被害人购得涉案房屋的事实,其主观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非法占有他人的钱财,至于其是以预付款、订金的名义,还是以认购款的名义收取被害人钱财,均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且其将被害人交予的全部钱款用于个人花销,而并未用于任何购房活动,亦未实施任何有助于被害人购房的实质性行为,客观上非但没有为被害人购得涉案房产,反而携款潜逃,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已经暴露无遗,其行为明显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范畴,依法应以诈骗犯罪论处。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微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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