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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6月17日 09:32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社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赵某、王某等四名被告人三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赵某伙同王某、张某等老乡,在丰台区以拆洗、更换油烟机、燃气灶为名骗取钱财,共计作案35起,骗得4.8万余元。
法院另查明,2007年3月16日,张某等人伙同朱某(另案处理),在丰台区草桥欣园以维修、更换油烟机为名,骗取被害人汪某3880元。
同年3月25日,朱某又以维修燃气灶为由,在汪某家中的卧室柜内窃取了一张银行卡、一张存折、一张身份证及3000余元现金。随后,张某伙同朱某等人,使用盗窃的银行卡、存折和身份证取走汪某15万元人民币和1900加拿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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