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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一退休医生非法行医被判3年

2008年05月22日 10:10 文章来源:扬州新闻网

  扬州新闻网讯(通讯员 扬法宣 宝刑  记者 曹凯) 宝应县退休老医生老吴,在未取得许可之下而私开诊所行医,直至闹出了人命。昨天,老吴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按照5月9日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老吴成为了扬州医界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刑的首名医生。

  老医生非法行医治死人

  老吴原是宝应县某卫生院退休医生,1999年5月1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该医院改制后,老吴在未经注册,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0年始在镇上开办个人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05年4月27日,宝应县卫生局对老吴作出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但一直以来,老吴却对卫生局的处罚充耳不闻,而是继续从事自己的非法经营。

  2007年11月10日,陈某来到老吴的诊所治疗病毒性感冒。老吴在未按药品使用说明做过敏试验的情况下,安排女儿为陈某输液。输液过程中,陈某出现口唇绀紫、呼吸困难的反应,老吴遂对陈某采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等措施。下午4时许,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老吴在案发后向警方自首,并一次性赔偿了死者亲属各项损失15万元。

  宝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吴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个人诊所从事医疗活动,致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具有自首情节,并综合老吴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医生“走穴”

  以“非法行医”论处

  据了解,今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等五种情形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向记者介绍,以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其犯罪主体要求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往往“走穴”的医务人员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所以也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该司法解释,是对正规医生开展非法行医活动敲响了一记警钟。

  ■新闻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的五种情形: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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