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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租房给传销人员被罚5万元

2008年05月08日 09:32 文章来源:今日早报

  早报讯 一套房子里住了6个搞传销的人,房东收了5000元不到的房租,却换来一张5万元的处罚单。昨天,记者从金华工商局江南分局获悉,在打击传销组织的过程中,他们第一次对涉案房东进行了行政处罚。

  今年3月14日,江南工商分局查获6名“天津天狮”传销组织B级骨干人员。调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这6人住在一起。房子的主人姓王,今年1月4日起,他将这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以每月700元的价格租给余某,至案发前已收取700元押金和半年房租4200元。余某在房间里聚集了另外5名骨干,组织传销活动。

  工商部门认为,房东王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传销,但他为传销人员提供居住场所,已违反相关法规。

  去年下半年,国家工商总局下文《关于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其中明确规定:为传销组织提供居住场所,属于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应当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南工商分局听取王某的申辩意见后,没收其违法所得4200元,罚款5万元。

  这是我省首次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房东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执法人员表示,传销组织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成员绝大多数是外地人,出租屋不仅为他们提供了上课培训串联的场所,更为他们提供了赖以生存的住所。因此,打击传销首先要严管出租屋,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作为房东,有责任监督房客,防止其出现违法行为。否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的朱律师说,房东一旦发现房客有明显异常行动,必须要求房客停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包括传销,还有无证经营、开设黄、赌、毒场所等。这种处罚行为是对房东进行一定程度的警告,保证其出租行为是“无害社会”的。(通讯员 张智慧 本报记者 龚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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