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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06日 09:52 文章来源: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济源市工商局2007年查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示
1、“角燕G蛋白胶囊”保健食品广告,介绍的产品功能以及相关文字字幕广告内容,超出国家批准的保健功能,且内容多处违法,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分别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
2、“林海归龙筋骨宁”药品广告,在发布中多次出现了以患者名义作证明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分别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
3、“中央活脑肽、消栓通络片”、“阳春胶囊”药品广告,没有按照审查过的广告内容发布,擅自篡改了审批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分别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
4、“玖玖胶囊”保健食品广告,未按照审查过的内容发布,使用了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违反《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广告主作出行政处罚。
5、“古今风”药品广告,该药品属于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处方药,且该广告中,使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和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广告主作出行政处罚
6、“固肽胶囊”保健食品广告,没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且广告中出现了治疗作用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广告主做出行政处罚。
7、“消癌平口服液”药品广告,该药品属于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广告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分别作出来了行政处罚。
8、“男根排毒再生胶囊”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中使用了宣传疗效等易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广告发布者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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