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揭秘浙江“仲裁欺诈”第一疑案(图)

2007年06月04日 09:43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图为因协议出现纠纷而中途停止装修的酒店西餐厅(文/图 本报记者 余东明 李建平 )

  据警方介绍,通过诉讼欺诈和仲裁欺诈得逞的行为人一方往往深通法律,有专门人士策划谋略,而受害一方往往缺乏法律知识,自身管理也不到位,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

  2006年9月26日,本报《公司法务》专刊九版曾以《三份联系单毁掉了一个小康村》为题,报道一家小康村的村办企业因为三份来历蹊跷的联系单在一起仲裁案件中败诉,损失惨痛。

  警方近日向记者证实,经过对联系单提供者、书写者和受害方签字者的传唤调查,初步认定这份联系单隐瞒事实,涉嫌伪造,此案涉嫌仲裁欺诈。

  目前,法院的执行被踩住了“刹车”。

  装修工程起纠纷

  5年前,一个施工合同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工集团)和湖州东盛集团公司(下称东盛公司)联系在了一起。

  建工集团是浙江省建筑施工行业中最具实力的骨干企业之一,而东盛公司只是湖州市东湾兜村的一个村办企业,属于典型的农民企业。两家企业在人才、管理、资产等方面的优劣均不可同日而语。

  2003年9月,东盛公司投资兴建了当地档次规格较高的雅格里香花园大酒店,并将酒店的装修工程发包给了建工集团。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100天,工程暂定总价为1200万元。

  然而,此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得到双方严格的执行,很多条款成了摆设。首先,合同规定的100天工期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其次,工程款也与日俱增。

  开工十个月后,建工集团经估算,便以联系单的方式告知东盛公司,工程总价应为2500万元左右,其中已完成1600万元,东盛公司已支付了1350万元,工期还需要两个月。

  此后,东盛公司又支付了50万元工程款,但双方仍因工程款的问题出现纠纷,东盛公司认为已经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超额支付了工程款,建工集团却认为资金未及时到位。

  2004年9月10日,双方因这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工程被迫全面停工。

  建工集团项目经理姚勇杰说:“当时银行银根紧缩,东盛公司资金紧张,我们这边资金也紧张,年底前农民工工资等着支付,双方就工程款问题协商不下,继续施工我们信心不足。截至我们停工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左右。”

  东盛公司董事长侯国民说:“停工后我们并没有追究其违约责任,想尽快让他们复工。于是在停工三个月后,我们又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为此,我们一共支付了工程款1410万元。这个数字已大大超过合同规定的同期付款比例。”

  然而,这项工程自停工后便再也没有复工。2005年6月,建工集团突然提出仲裁,查封了东盛公司的账户,并要求东盛公司再支付工程款2000多万元。

  这一变故令东盛公司傻了眼,建工集团要求追付的工程款陡然间增加了近两千万元。如此计算,工程总价竟比原合同暂定的要高出近三倍。

  在这起仲裁案中,建工集团最主要的证据是三份《承包商技术联系单》,其中最核心的是一份编号为103号的手写联系单。东盛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反映,令他们感觉奇怪的是,这三份联系单,虽然自己看也没看见过,但上面却有东盛公司项目经理徐强和资料员周文斌的签字。

  三份联系单改变原合同约定

  东盛公司的第一反应是,这三份联系单是伪造的,他们被对方“摆了一刀”。

  他们研究后发现,这三份联系单改变了原始合同中最为主要的几项约定,而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形式进行重新表述:一是解决争议的方式由原合同规定的“双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改为“递交杭州仲裁委仲裁”;二是工程价款最终“以经双方认可的权威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决算价为准”改为以联系单的方式确认;三是东盛公司需支付的工程款由合同暂定的1200万元增加到了3176.5万元;四是规定东盛公司签收该联系单后10天内无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

  同时,这三份联系单还规定,工程延期的一切违约责任由东盛公司承担,并由该公司赔付一切损失。

  三份联系单形成了一个几乎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明眼人都清楚,建工集团将凭借该证据链获得完全有利于自己的仲裁结果。

  然而,这份“完美”的证据却令人产生疑问:双方原本因几十万元的工程款闹得以停工收场,然而仅仅事隔4个月,东盛公司居然“同意”把一切权利都让给了建工集团,还拱手另外增付1766.5万元工程款。东盛公司到底怎么了?

  其实编号为103号手写的联系单从表面上看疑点就很多,一是其它所有联系单的内容即便只有十几个字也都是用电脑打印的,而这份编号为103号的联系单(最后一份),内容多达600多字,却偏偏是手写的;二是从书写习惯上看,上方关于脚手架事宜的内容写得较疏,而后面那些以“另:……”为格式的重要约定则越写越密,越写越紧,并似乎为了有意避开事先加盖的公章,以致越写越斜;三是从内容看,前面是无关紧要的脚手架拆除事宜,后面竟然是涉及双方对合同等重大事项的变更。

  然而,东盛公司这方项目经理和资料员的签字是怎么来的呢?东盛公司首先怀疑他们被蒙骗了,同时也不排除两人与对方勾结在一起的可能。

  于是,东盛公司以职务犯罪向当地检察机关报了案,检察机关随即介入调查。项目经理徐强交代,由他签字的这份联系单原本只有开头较疏的四行字,内容仅为商量关于停工后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保留和拆除的普通事宜,后面那些关键的内容都是对方在他签字盖章后,另行补填的。

  资料员周文斌则交代,当时对方项目经理请他去了一个大酒店的棋牌房,送了他两条香烟,并答应以后安排他去做工程资料员,并以公司要存档为由要他在一些联系单上签字,于是一个人翻页一个人签字……

  然而,怀疑毕竟只是怀疑,在没有取得关键证据之前,这三份联系单仍要按照法律程序一步步往前走。

  仲裁执行难阻挡

  2006年5月30日,杭州仲裁委依据这三份联系单作出了裁决,东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关赔偿1632万元。

  据仲裁委负责人透露:“围绕这几份联系单,仲裁员在仲裁的时候也感觉挺不是滋味的,从内容看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成分,但如果没有这份联系单,我们就不具备管辖权,因此在东盛公司无法提供这些联系单系伪造的有效证据前,我们严格按照程序仲裁了这件案子。”

  7月14日,东盛公司委托湖州汇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审核,审核结果是,已完工部分的造价为1662.34万元,与建工集团在申请仲裁前提供给东盛公司的“造价调整说明”基本一致,而与仲裁裁决结果相比,东盛公司将多支付1500万元。

  然而,东盛公司的审计结果并不能阻挡三份联系单势如破竹的司法程序。8月17日,建工集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执行,随后此案便进入执行程序。

  8月29日,省高院向东盛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东盛公司自动履行,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

  针对东盛公司的困境,杭州仲裁委表示:“东盛公司唯有寻找到足以证明联系单伪造或者建工集团单方隐瞒事实的有力证据,才能在6个月内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仲裁,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执行异议。”

  警方介入谋真相

  在几乎无路可走的情况下,东盛公司一方面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和不予执行,另一方面以自己被诈骗为由向当地警方报案。

  在警方介入调查之前,记者曾调查过此案,并约见了建工集团项目经理姚勇杰。

  当问及双方如何通过协商约定这份联系单时,姚勇杰闪烁其辞,表示不记得过程了。

  更为重要的是,所有联系单原本为一式四份,各执两份,当记者要求其出示103号联系单第二份原件时,姚勇杰则无法提供,表示已经遗失了。

  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的介入让此案有了峰回路转的余地,同时也回答了记者当时调查的一些疑问。

  该局相关负责人员向记者透露,警方首先传询了当事人姚勇杰。姚勇杰称,当时为了与东盛公司打官司,他们提前拟定了具体条款,最后让自己的妻子手抄成103号联系单,因此,这份联系单上面虽然注明一式四份、各执两份,但实际上就抄了这一份。

  警方随即传询了姚勇杰的妻子,她也向警方证实了这一点。

  最后警方还找到了建工集团的项目负责人方剑明。方剑明表示,103号联系单上“方剑明”的签字不是他本人签的,他认为按照行业习惯,双方不应该用联系单的方式来约定如此重要的条款,至于这份联系单上的内容如何出笼他并不知情。

  他还向警方透露,姚勇杰当时在一家大酒店棋牌房约东盛公司资料员周文斌签字时,他在场,姚勇杰确实送了周文斌两条烟,并以公司存档的名义让周文斌签字。

  至此,该案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法院在了解到这些情况后,也暂停了执行程序。杭州仲裁委负责人表示:“仲裁中遇到此类情形在全国都甚为罕见,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受害人可以凭有效证据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法院撤销仲裁。”

  然而,此案却给警方如何进一步立案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带来了难度。

  “东盛集团向我们报案后,我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受理了报案并开展调查。”吴兴区公安分局负责人说。

  他透露:“经过调查后,我们发现此案与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有所不同。其一,诈骗罪中,行为人所欺骗的是财产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而此案如果成立,他们欺骗的则是仲裁机构。其二,诈骗罪中行为人从被害人处直接骗取财物,而此案则通过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获取被害人财物。其三,此案虽然进入执行程序,但行为人至今没有取得财物。”

  “我们的意见更多地是偏向仲裁欺诈,但我国刑法中又无‘仲裁欺诈罪’或‘诉讼欺诈罪’的罪名,从这个层面很难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茆毅说。

  据警方介绍,通过诉讼欺诈和仲裁欺诈得逞的行为人一方往往深通法律,有专门人士策划谋略,而受害一方往往缺乏法律知识,自身管理也不到位,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因此,诉讼欺诈和仲裁欺诈不但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益,而且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活动,最终造成法律天平的失衡,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公信力带来极坏的影响,社会危害性比单纯的诈骗罪更大。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翁晓斌说:“在司法实践中,仲裁欺诈和诉讼欺诈行为一旦被发现,其后果一般只限于否定伪造证据的效力,法院极少对行为人适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而仲裁机构根本就没有采用强制措施的权力。更谈不上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律对于诉讼欺诈和仲裁欺诈的宽容,导致这种行为在审判和仲裁实践中越来越普遍,值得引起高度关注。

  他认为,有关部门在关注这个问题时,应该从修正刑法中关于伪证罪适用的条款入手,根据仲裁欺诈或诉讼诈骗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加大刑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惟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这些行为的发生,维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司法程序的公信力。

  据悉,目前当地警方已对姚勇杰的妻子“帮助伪造证据罪”进行立案,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字体: 】 【关闭窗口】 【打印】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更多评论

  请输入验证码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信息产业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食品药品监管局
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法制办
国研室 新闻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供销总社
烟草局 外汇局
中宣部 高法院
高检院 武警总部
 

合同欺诈者3年内..  

戴尔笔记本“换芯..  

图书“高定价低折..  

90万保时捷毛病多..  

网购遭遇欺诈 维..  

上海超市因欺诈消..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承办单位: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 电话:8610-87519013   传真:8610-8751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