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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01日 11:20 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
37岁的贾某是甘肃省武威市人,因使用空头支票诈骗一家公司价值13万余元的铝材,日前被丰台法院以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02年12月19日,贾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在东方亚太国际大厦内北京宏联博建材有限公司办公室里,与北京一家铝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魏某签订了购买中亚铝材的买卖合同。2002年12月27日,贾某使用空头支票诈骗该公司铝材6400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后被查获。
法庭上,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未诈骗他人财物。贾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空头转帐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予处罚。贾某所提未诈骗他人财物的辩解意见,与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贾某的辩护人所提本案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宣判后,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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