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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5月31日 09:07 文章来源:威海新闻网
近日,荣成市石岛管理区某公司的韩先生揭露了一场“买方”、“卖方”精心布置的骗局。“如果不是我谨慎,多打了一个电话,我至少要损失四五万元。”
天上掉下个大“馅饼”
4月5日,韩先生接到一个找同事的电话。正好同事不在,对方介绍说他是湖北某公司的业务经理,姓曾。曾某表示,他们公司主要生产MP聚酯布、装饰布等,此次想找产品的山东总代理,他们从网站得到韩先生同事的电话。曾某说,他们可以先寄一份产品样品和资料过来,如果韩先生感兴趣,也可以由他来做。
两天后,韩先生收到该公司的样品和资料,里面附有曾某的名片和一些关于公司的情况介绍。除简介外,每份资料都盖有公章。随后,曾某打来电话,说付款方式是货到付款,如果产品不合格韩先生可以退货。
看到样品和资料,想到不用先付款,韩先生有些心动了。但谨慎的他还是通过上网和拨打湖北114查号台确定该公司的真伪。虽然在网上没有查到任何与该公司有关的资料,但114查号台提供的公司名称和办公电话都与曾某提供的一致。于是,韩先生答应做该公司的山东总代理。
4月底,曾某表示,“五一”期间,他们将派两名市场推销员来山东,散发产品宣传单。记者看到,宣传单上除印有产品介绍外,还印有“特约经销商”韩先生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一个精心布置的骗局
5月9日,韩先生接到一名自称辽宁省盘锦市驻地某部队军需处处长刘某的电话。刘某说,“五一”他到青岛旅游,看到宣传单,正巧单位需要两万米的MP聚酯布,请韩先生邮寄一份样品和报价。随之,他给韩先生发来传真,附有单位名称、地址、办公电话、手机等资料,并盖有单位公章。
韩先生按照刘某的要求将样品和报价邮寄过去。
5月14日,刘某打来电话,表示对货品和价格都满意,希望与韩先生签订购销合同。韩先生拨打了盘锦市114查号台,结果,114提供的办公电话和刘某传真上一致。
当日11点17分,刘某发来了单方面签字盖章的购销合同。在韩先生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上,记者看到货品总金额为63.8万元,交货时间为2007年5月22日。合同对产品质量及验收标准、交货时间及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等都做了详细要求。其中,结算方式中写明“合同签订后,甲方首付货款总额的50%给乙方”;违约责任中写明“若单方擅自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并按货款总额的5%承付违约金”。
韩先生立即给供货方曾某打电话。一位自称姓杨的男子说,曾经理到外地开会去了,货4天后可以发到石岛。韩先生便在合同的乙方栏里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将合同传真给对方。
签完字的韩先生一直有些忐忑,他担心对方是在设套,到时交不上货自己会被追缴3万多元的违约金。
事件发展一波三折
5月15日一大早,刘某打来电话表示,已将31.9万元首付款通过“中国某银行盘锦支行”电汇给了韩先生,并将电汇凭证传真过来。韩先生立即通过114查到“中国某银行盘锦支行”的电话,一位女子称确实有31.9万元款项通过他们银行电汇给了韩先生。
韩先生立即给曾某打电话。曾某表示先去仓库查货。几分钟后,曾某打来电话说,非常不巧,仅存的6万吨货被陕西一位客户周某刚刚提走。在韩先生的苦求下,曾某将周某的电话提供给韩先生,让韩先生与周某协商。
打通周某的电话,周某自称正在石家庄,他答应调剂部分货给韩先生,但要求韩先生必须当天赶到石家庄提货。考虑到自己当天无论如何也赶不到石家庄,韩先生便跟刘某协商,请他直接前往石家庄提货或延缓交货日期,但刘某以“合同条款”为由,不同意韩先生的要求。
此时,周某再次打来电话表示,可以给韩先生向石岛发货,但由于“和韩先生是初次打交道”,希望韩先生将5万元首付款付给“熟悉的”曾某。
焦急的韩先生沉下心细想事情的前因后果,他突然觉得整件事有点不对劲。他通过北京114查到该银行的电话,银行工作人员说,该银行在辽宁省盘锦市没有设立支行(经记者落实,韩先生所说属实。直到最后,韩先生也未收到那笔钱)。
5月16日,刘某再次给韩先生打来电话,确认能否按时提货,心中有数的韩先生给了他非常肯定的答案。“因为宣传需要,能不能提前交货?”刘某又提出新的要求。“可以。我可以提前一天交货……”韩先生的话还没说完,对方便挂掉了电话。随后,韩先生再拨打刘某电话时,电话已成忙音。
“骗局听说过不少,但没见过骗术这么‘高明’的。策划周密而且各种单据、公章齐全,最重要的是从当地114查号台查到的地址、电话都和骗子提供的一致,太具有欺骗性了。”韩先生说,但仔细一想事情经过并非没有破绽可寻:曾某发来的公司简介上并无公司地址、电话等,这不符合常理;做该公司的山东总代理竟然不需要和该公司签订任何合同;不经过深入了解,刘某怎么会“放心”地将30多万元货款电汇给韩先生……“其实,只要慎重一点、头脑别发热,人们就可以不被骗局所迷惑。”韩先生说。(本报记者 马春红 实习记者 夏蕊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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