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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一单位假按揭套取银行百万贷款

2006年07月07日 10:06 文章来源:新华网

(原文转载:新华网)

  自己无权贷款,就利用本单位职工搞假暗揭,事后却不想还银行贷款。近日,哈尔滨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假暗揭套取银行贷款案件,判决借款单位一次性给付银行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职工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02年,哈市某单位经批准开发建设一栋综合楼,施工过程中由于资金紧张,而该单位又不具备向银行贷款的条件,该单位便通过本单位的多名职工充当购房者,购买自己尚在建设中的门市房,通过办理"假暗揭"从某银行共套取贷款100万元,此款全部用于其综合楼的建设。在“假暗揭”办理过程中,所有的借款人材料都是由该单位操办提供的。     

  2003年综合楼建成后,所有的借款职工均未实际购买该单位的门市房。这些门市房都另外出售给了他人。对于银行的贷款,起初该单位还以借款人的名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但过了一年后,由于该单位领导变更,新来的领导不承认这笔贷款,拒绝继续向银行履行偿还贷款义务。经过多次交涉未果后,2004年底银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名义借款人(单位职工)和实际用款人(该单位)共同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均是真实的,合同在形式和手续上都符合正常的法定要求,而且贷款也已经实际发放,该借款合同应认定有效。由于借款人没有实际使用借款,也没有拿到真正的房产,是借款合同的名义借款人。而该单位作为开发建设单位是实际的贷款使用人,从维护法律的实质正义出发,应由该单位承担名义借款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借款职工作为知情的名义借款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借款职工和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已连续一年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合同约定,银行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解除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并判令该单位一次性给付银行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35万余元,名义借款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后,借款单位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哈尔滨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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