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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暗流不容忽视

2006年04月06日 14:19 文章来源:新华网

(原文转载:新华网)

  同一辆车,同一场事故,却先后在10个保险机构获赔34次,骗取保险金额达141万元。

  同一个人,“死”去之后,当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却发现依然活着;有的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而不惜杀亲害友;有的则为死人买保险以骗赔,即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死去多日。这些听似荒诞不经的故事,却是现实社会中活生生的事实。保险欺诈,已经成为一股不容忽视的暗流。

  欺诈案手段花样翻新

  为骗取保险金而两次买凶杀亲的湖北省利川市人余某,日前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为这例罕见的雇凶杀弟骗保案划上了一个沉重的句号。

  38岁的余某原系当地一家卫生院的药剂师,后“下海”开办个体诊所。不想生意亏本,债台高筑。为此,绞尽脑汁想法生财的他在2000年3月酝酿出杀人骗保计划。余为其妻弟向某投了保险金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随后雇人“下手”。无奈向某起了疑心,余只得作罢。继而他将矛头指向了自己的亲弟弟。2000年底,乘在温州做三轮车夫的弟弟回湖北探亲之机,余怂恿其弟投了6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和10万元的“祥和”定期保险,随后再次雇凶“下手”。去年5月,“时机”终于成熟。6月18日晚,其弟在温州被残忍杀害。

  这起最近判决的杀亲骗保悲剧只是众多保险欺诈案例中比较突出的一个。据有关统计显示,保险业务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平均约为保费收入的10%至30%,某些保险险种最高可达50%。从全国范围看,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占2%左右;到1992年,上升至4.5%左右;到1994年末,上升至6%左右;到2000年,上升至9.1%。

  从所发生的保险欺诈案例看,手段无所不用且花样翻新。有的虚构或伪造索赔,人寿保险中常见的是移花接木、冒名顶替,或自演自导一幕又一幕自残的苦肉计,更恶劣的便是像余某之类杀亲骗保者;财产保险中则是诸如故意沉船、故意纵火的骗赔伎俩;有一部分保险欺诈案则直接来自保险公司内部。据介绍,保险骗赔有“专业”与“业余”之分,前者以诈骗保险公司为生;后者则多为一时为利所诱,谎报或虚报损失欺骗保险公司以获利。

  我国骗赔案中,最常见的是汽车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健康保险中,投保人故意隐瞒既往病史和现有病症、或以第三者代为体检。有的夸大索赔金额。这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中尤为常见。遭受意外事故一般来说要到医院及时进行治疗,保险公司根据医疗凭证决定支付金额。于是被保险人利用各种方法从医院得到大量貌似真实的凭据,有的凭据是被保险人与院方伙同伪造,或者是被保险人采用诱骗的手段从医院骗取,或者是对凭据进行再加工;有的多次重复索赔。汽车骗赔案中,或谎称汽车失窃骗取保险赔偿;或谎报事故发生经过、利用假发票骗取保险赔偿。

  一辆投保车辆多次出险,一位被车祸撞死的人多次“死后复生”,一套伪造的资料多处使用,原本拙劣不堪的欺诈手法,广州胡某就这样“无中生有”了27起车祸,诈骗金额近200万元。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违法事件不仅损害了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而且破坏着社会稳定。

  夸大承诺诱发“致富捷径”

  保险欺诈被一些人当作了“发财致富”的捷径。在他们看来,欺诈成本低廉,只需交纳一笔少量的保费,便有可能获得大额的补偿。顾奎骗保及其自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000年9月2日凌晨,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打破了安徽阜阳市区最繁华的商业街--人民西路的静谧,大火从邮政局楼下的豪门洋装公司燃起,不仅使装潢气派的豪门洋装公司顿成焦土,店内价值百万余元的衣物也瞬间化为灰烬。当人们还在为火灾带来的浩劫安慰店主时,半个月后来自消防和警方的消息却告诉人们:火灾的起因是豪门洋装的私营老板顾奎为了诈骗高达456万元巨额保险金而雇佣他人故意纵火。大火不仅吞噬了上百万财产,也吞噬了一个曾以诚实商人形象出现于社会的私营业主顾奎。

  对此,顾奎(化名)在自白书中写道:“今年6月份以来,店里的生意一直很清淡。7月中旬,颖东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连某一天能打十多个电话拉我入保险。……连某讲:‘你店里以前因电失过火,就保火灾险吧。……一旦出了险,是保险公司的人来核查,你就把货物低进高报,如果有事我能帮多大忙就帮多大忙。’又讲阜阳某厂、某超市发生火灾,最后也没有查出个结果,保险公司分别包赔了290多万和80多万。我一听动心了,于8月11日晚在家和连某签订了火灾保险合同书,保险金额456万,保期一年,保费2.6万元,一次付清。8月下旬,一个以前辞退的保安马某来找我,我就把放火诈保的事给他说了一下,他满口答应,当时给了他1600元钱,答应事成之后再给他4000元。9月1日,我通知马某今天我去合肥,事情今晚办。”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彭冰博士认为,顾奎犯罪前的不良意识来源于对保险的理解偏差。投保应该以防范为目的,以出险为意外。但在顾奎看来,投保则是利用保险的运行机制特性,投入较少的保费,以制造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巨额保险金。而连某通过语言和行为透露的信息对顾奎犯罪动机的形成和外化起了重要作用。他说,近几年来,由于保险业激烈竞争,保险业务的开展难度很大,因此有的保险业务员为完成业务量、多收一点保费而忽略承保工作的审慎性。一些保险公司面对激烈的竞争而忽视安全运营的重要性,片面要求业务员扩大业务量。

  保险公司需检讨漏洞

  复旦大学保险学研究所所长徐文虎认为,形成保险欺诈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社会的、经济的、人性的因素,也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社会法律环境等因素。发生在广州的同一辆车在同一事故中先后在10个保险机构获赔34次,如果各保险公司能方便地交流经验,共享数据,像这类保险诈骗是不难识破的。但是,很多保险公司都视对方为竞争对手,没有沟通的桥梁,很容易就让居心不良者有机可乘。另一方面,保险业的信息化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争夺市场份额,一些基层保险机构为招揽客户,置规章条例于不顾,为骗保埋下隐患。一些保险公司采取粗放式经营,抱着"捡到篮里都是菜"的态度,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理赔中现场查勘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等。一些不法保险代理人内外勾结,损公肥私,倒签保单的事例时有发生:要么与投保人共同策划保险欺诈,并分享“成果”,要么直接欺诈委托人。

  由于保险中介人在保险经营中的特殊地位,保险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由“两角关系”演变为“三角或多角关系”,使得保险欺诈更显扑朔迷离。为争得业务,一些素质低的代理人员故意向客户隐瞒条款内容,夸大保险责任,任意承诺,甚至通过答应给予客户回佣好处,以达到承保目的。与此同时,各种假证明唾手可得,则使得"骗保"者游刃有余,保险公司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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