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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设险种连骗保户千万元 一保险从业员被判无期

2006年04月06日 14:00 文章来源:保网

(原文转载:保网)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保险合同诈骗案,在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林(化名)无期徒刑的同时,法院还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该公司加强监督管理,正确履行法律职责。

  在这起诈骗案中,刘林被法院认定利用伪造的印章,虚设保险险种,以订立虚假保险合同的方式,骗得人民日报社等单位保险金额共计人民币1160.4万元。此外,刘林还被认定以“发行内部基金的名义,用许诺高息回报的方式诈骗他人29万元。

  现年34岁的刘林曾受聘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后改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并担任该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关村营业部负责人。后因违规进行保险代理,刘林被公司除名,该营业网点也被撤销。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没有及时收回营业部印章和空白保险单、收据以及刘林的工作证。

  此后,刘林通过中间人的介绍,找到人民日报社、北京邮电大学培训中心、海洋出版社、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第十二研究所等单位,向这些单位拉保险,并许诺有高额利息回报。

  从1998年5月起到2000年3月,刘林虚设“大额增值特约生存保险”险种,利用伪造的印章,并以许诺高额利息回报等手段,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关村营业部的名义,先后与人民日报社等单位签订了保险合同,实际骗款人民币1160.4万元。

  2000年2、3月间,刘林找到他的同学容某,谎称可以为其办理内部基金卡,年利息高达10%。一听有这么高的利息回报,容某马上联络女友和周围的朋友,让刘给办理内部基金卡。为此,刘林伪造了印章,假冒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关村营业部的名义,向容某等人发售“今日相识,终身服务”基金,骗得容某等人的人民币29万元。

  案发后,大量赃款未能追回,给有关单位和人员造成了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设险种、伪造印章、签订虚假保险合同,骗取当事人财物,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刘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承办法官介绍,刘林被除名及营业网点被撤销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没有及时收回有关印鉴、空白单证、收据以及刘林的工作证,客观上导致了刘林的犯罪行为。有鉴于此,法院已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发出了加强监管措施的司法建议书。

  在法庭上,刘林在表示认罪服法的同时,建议对我国的保险市场和保险体制加强管理和规范。他说,现在许多国内的保险公司为了拉业务,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出现问题,保险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名国内某知名保险公司的高层人士说,刘林案,是当前中国保险业界发育不成熟的体现。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

  一是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他说:“保险单证严格地说是有价证券,它由保险公司统一印发并编号。连单证都不收回,这样的现象是严重的不负责任。”

  二是消费者不够成熟。现在人们对保险险种和市场了解和认识不够,也不了解保险业的正常工作流程。这就导致投保人轻易相信,从而受骗。

  三是我国保险监督管理体系还存在严重问题。刘林案让人们意识到,保险信息的披露是个重要的环节。但现在的问题是,对于哪些信息应该披露、披露的程序是什么,没有任何法律和规章来规范。这位博士透露,虽然今年中国保监会发了一个文件,指定8家媒体为信息披露媒体,但仍然没有规定哪些信息应该披露。

  这位人士还指出,刘林案虽然发生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但实际上,现在几乎每家保险公司都存在问题———有的是保险业务员骗投保人,有的是贪污、挪用保险费。

  他说:“由于缺乏规范的流程,现在,有的保险业务员根据需要胡乱说话,可以将一个险种说成是红的,过一会儿又可以说成是黑的。”

  基于此,这位人士提出建议:保险业监管者应当尽快建立保险业信息披露体系,其中包括建设全国统一的保险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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