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防范宝典  
 
 
加盟连锁经营谨防合同陷阱

2007年05月15日 08:47 文章来源:特许经营第一网

  时下,连锁经营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方式越来越受到中小投资者的欢迎。但是也正因为这样,一些不良商家打着连锁招商的幌子,故意设置合同陷阱,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记者从历城工商部门了解到,最近该局连续受理了两起有关加盟经营的申诉。

  一、私自转让吃了大亏

  家住省城东郊的徐先生想投资开一个干洗店,经过市场调查,看准了某某品牌,想加盟成为该品牌连锁店,但又苦于不知道怎么办理手续。正巧去年9月份,从朋友处得知,位于某处的王某经营的该品牌干洗连锁店准备转让,双方一拍即合。很快签订了“转让协议”,徐先生将8万余元的转让款付给了对方,经过精心装修,于10月中旬开门营业。谁知营业还没几天,该连锁店就被该品牌的所有人———“济南某某干洗管理有限公司”举报到历城工商部门,称徐先生经营的干洗连锁店未经其授权,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工商部门予以查处。经历城工商执法人员查实,徐先生经营的干洗连锁店确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授权,徐先生私下与王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济南某某干洗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加盟合同中明确规定:“未经该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加盟店对外转让,否则视为侵权”。而这份合同的内容王某并未告知徐先生,徐先生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后,再去找王某时,却怎么也联系不上了。直到这时徐先生才明白自己被王某忽悠了,而且忽悠的不轻快。没办法只得接受了处罚。

  二、格式合同有苦难言

  无独有偶,济阳的吴女士去年11月份根据报纸上的招商广告,按照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签订了加盟协议。协议规定:吴女士缴纳6000元加盟费,在合同期内每次累计进货量达到10000元,该公司返还给吴女士加盟费1000元,直至加盟费全部返完为止。吴女士交费后,以加盟的形式开了一家“XX儿童用品专卖店”。但经营了将近一年后,吴女士发现经营情况并不理想,想终止与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加盟协议。当吴女士拿着进货单据找到该公司要求按协议返还约定的部分加盟费时,该公司不仅不返还,反而指责她违约在先。吴女士又仔细看了合同,发现有这么一条“协议签订日起如果乙方(指吴女士)连续三个月没有补进货物,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吴女士仔细回想,由于该公司提供的货物销路不好,自己最近确实连续三个月没有再补进货物。当吴女士提出合同是该公司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有失公平时,该公司却拿出了协议中的确认事项条款,该条款明确写着:“甲、乙双方都一致同意并理解以下确认事项:本合同所有条款是经双方充分协商并共同确认的内容,并非任何一方制定的格式条款。”这下吴女士彻底明白了,自己陷入了对方设置的连环套,但不管怎么说,合同都对自己不利。

  历城工商人员提醒准备开加盟店的投资者,事先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尽量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的连锁品牌,在签订合同时不要轻信和盲从对方的宣传。特别是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要仔细阅读有关条款和确认事项,有条件的应到有关部门进行合同仲裁或找业内人士帮助对合同条款进行修订,以免陷入对方暗设的合同陷阱。  李绍静岳萍方庆海  


【字体: 】 【关闭窗口】 【打印】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信息产业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食品药品监管局
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法制办
国研室 新闻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供销总社
烟草局 外汇局
中宣部 高法院
高检院 武警总部
 

识别 餐饮业连锁加盟存在的陷阱  

特许经营的战略选择  

创业加盟老字号需要警惕什么  

识破汽车美容加盟的另一张脸  

温州破获近年最大非法经营卷烟案 案值2300万元  

北京:非法经营占据一日游行业五成市场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承办单位: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 电话:8610-87519013   传真:8610-8751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