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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商局发布节日消费警示

2006年09月30日 09:40 文章来源:新华快讯

      长春晚报9月27日电(记者祝微)“国庆节”、“中秋节”将至,针对节日市场消费安全,27日,市工商局针对月饼、购物和旅游三方面问题发布消费警示,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一、月饼

  ■“奇特名称”

      月饼不得只标注代号名称据了解,月饼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商标名称”、“牌号名称”等时,应同时注明表明产品真实属性的准确名称。不得只标注代号名称、汉语拼音或外文缩写名称。莲蓉类月饼应标示“纯莲蓉月饼”或“莲蓉月饼”,以示区别。蔬菜类月饼应选择标示含量超过馅料总量25%或含量最高的蔬菜名称。当几种月饼混装一盒时,在标明“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之后,还应注明盒内月饼的具体名称。

  ■月饼添加甜味剂应按GB7718规定标注

      豆蓉(沙)类月饼应标示是何种豆制品的豆蓉(沙),果仁类月饼应标示所用每一种果仁的名称。使用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应按GB7718的规定标注。当多种月饼产品混装一盒时,生产日期以最早生产的月饼的生产日期为准。

      另外,月饼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选择可降解或易回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

      二、购物

  ■促销广告宣传不得使用含糊文字、图片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10月15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同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并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限量促销活动应明示数量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三、旅游

  ■签旅游合同细节问题也应注明

       消费者在与旅行社签好旅游合同后,应仔细阅读合同上的条款。同时,消费者应把人身财产保险、地点、交通、路线、景点、门票、餐饮标准等细节在合同中注明。防止旅行社乱增加旅游项目或服务质量缩水。为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交费后一定要向旅行社索取发票。同时,消费者在旅游期间,要时刻把人身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在高山、海边、游船等地拍照时,要遵守旅游景点提示牌所规定的注意事项,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消费者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一定要注意保存,小心被盗。

      ■“有纪念意义”

      的物品要慎买很多消费者缺乏旅游经验,在旅游途中经常被导游带到一些指定的“店铺”,用花言巧语让消费者购买“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建议消费者一定要理性消费,如果购买商品,一定要索取发票,并在发票上写清品名、材质、含量、生产厂家等详细情况。

      在节日消费过程中,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冷静处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吵闹和人为扩大损失的行为,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一旦发生问题,消费者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或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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