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防范宝典  
 
 
商务部部长助理解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2006年09月30日 09:15 文章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29日电(记者张毅)今年9月12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国庆、中秋佳节前夕,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就《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当前促销活动中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要出台《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黄海:当前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行为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不实宣传。一些零售商在宣传时,不向消费者明示促销活动的限制性条件、例外商品等,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或以虚假的清仓、拆迁、停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欺骗消费者。二是价格欺诈。一些零售商以频繁打折、降价等方式进行促销,以虚高原价迷惑、欺骗消费者,扰乱零售行业的竞争秩序。三是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零售商往往规定促销商品不退不换,或以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名义,免除自己的责任,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四是缺乏安全管理措施。一些零售商在开展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时,造成经营场所内人员大量聚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人身伤亡事件。五是违反商业道德,开展有违社会善良风俗的促销活动。

  目前,我国虽有一些规范促销行为的规定,但分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中,且这些规定往往较为原则,难以直接适用,对促销活动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尚无相应规制。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零售业公平竞争秩序,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2日发布,自10月15日起施行。

  记者:《办法》主要通过哪些方面的规定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呢?

  黄海:《办法》针对促销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七个方面来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是提出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是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三是规范促销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四是规范促销商品的价格行为,防止价格欺诈;五是明确促销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消费者选购安全商品;六是针对一些特殊促销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七是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法》力求从多角度、多方面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呢?

  黄海:《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当前零售商的促销活动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办法》如何加强监管?

  黄海:近年来,一些零售商在开展促销活动时,由于事先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促销活动期间人员拥挤、堵塞交通、甚至引发人身伤害等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维护良好的购物环境、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记者:为什么要规范零售商的促销宣传行为?《办法》都作了哪些规定?

  黄海:许多消费者反映,商家促销宣传不规范,突出表现为,零售商没有事先明示必要的、详细的促销信息,或者明示的信息不醒目、不明确,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办法》从四个方面对零售商的促销宣传行为进行了规范:第一,规定了促销宣传的基本原则。规定零售商的促销宣传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规定了需要事先明示的具体事项。要求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第三,对有例外情形的明示事项提出了要求。如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要求零售商予以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第四,对明示事项的变更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记者:《办法》规定了零售商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问该条款如何理解?依据是什么?

  黄海:零售商销售促销商品提出的“保留最终解释权”,是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消费者对此反映非常强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零售商无权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现在一些零售商在促销前先提高价格,再打折降价,实际上卖出去的价格比促销前还贵。请问,《办法》对规范促销价格行为有哪些规定?

  黄海:零售商不规范促销问题中,消费者反映最强烈之一就是价格欺诈。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单位曾在2005年9月开展网上问卷调查,68.4%的消费者反映购买促销商品时,最担心碰到“商品的价格在促销前已被商家提高”的情形,主张政府应当加强监管。《办法》为此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为加强监管力度,《办法》还明确要求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记者:我们看到《办法》对时下流行的“限时抢购”、“限量抢购”等促销方式也进行了规范,请问,规范这类促销方式的出发点是什么?

  黄海:消费者反映的限时促销、限量促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消费者按照广告宣传到商店购买促销商品时,零售商以促销商品已经售完为由拒绝兑现承诺。为此,《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如果零售商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记者:《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请问,零售商为什么要对促销商品承担与普通商品相同的责任?

  黄海:促销商品和普通商品作为商品的属性是相同的,区别在于促销商品是零售商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了额外的其他利益。同样一件商品,无论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售,商家都要对该商品的质量负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消费者的退换货。因此,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阻碍或拒绝消费者退换货。

  记者:《办法》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了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五个部门,请问,消费者遇到不规范促销行为时,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黄海:按照《办法》的规定,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因此,消费者遇到不规范促销行为时,可以参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向有关部门举报;消费者如果不清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可以向上述任何一个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如发现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将依法移送其他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也将密切配合,联合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记者:当前零售商的促销活动花样繁多,《办法》只是针对其中的打折、有奖销售、限时促销、限量促销、积分优惠卡等促销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请问,零售商的其他促销行为是否也适用于《办法》?

  黄海:《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零售商所有的促销活动都属于《办法》调整的范围。事实上,《办法》的很多条款属于普遍性规定,零售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促销形式,其在促销过程中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条款包括促销宣传明示义务,促销商品质量责任,零售商安全管理责任,明码标价,不得采用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对零售商最终解释权的限制等等。消费者可以援引这些条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零售商如果违反《办法》的规定,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黄海: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记者:请问,为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除了政府加强监管外,行业协会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黄海: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特别是发挥行业协会紧密联系企业、掌握第一手资料的优势,《办法》规定,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加强自律,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通过零售行业的信用建设,将促使零售商更加注重企业的自身形象,诚信促销,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构建和谐商业环境。


【字体: 】 【关闭窗口】 【打印】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信息产业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食品药品监管局
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法制办
国研室 新闻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供销总社
烟草局 外汇局
中宣部 高法院
高检院 武警总部
 

涉嫌价格欺诈 促销只做面子工程  

促销手段不断变化 节日购物优惠面前要当心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近期出台 禁用“抗皱”  

杜绝误导欺骗消费者行为  

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沈城今起严查全场促销  

商家促销让人目不暇接 返券仍是消费疲劳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承办单位: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 电话:8610-87519013   传真:8610-8751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