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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是否属于商业欺诈(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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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人:高勤梁
发表日期:2007年04月28日 10:43 |
| 咨询题目:
咨询是否属于商业欺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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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我与A公司签定供货合同,在合同签定后A公司预付40%预付款,协议货到现场后支付余下45%,其余5%为质保金.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放已经提供了一半的货物之后,对方提出我放供货价格过高,要求我放降价,在这种情况下我放进行了价格下调,但对方仍然不满意,因此双方停滞履行合同,现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对方要求我方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以及退还所有预付款才肯把货物退回,因为他们说货物原材料价格比2005年上涨了.但以上全是口头协商,让对方为落实到文字对方拒绝,我想在这一过程中,对方是不是属于商业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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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建议您依据合同向当地法院起诉,获得赔偿!感谢您对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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