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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合同违约维权(已回复)
咨询人:单晓兵  发表日期2007年04月27日 10:01
咨询题目: 咨询合同违约维权(已回复)
咨询内容: 我是公司的销售,于2005年10月11日和青岛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借用协议。内容为此公司向我公司借用我们设备一个月,一个月后将此设备归还我们,到时不还将按协议价购买此设备,时间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对方以种种理由推拖不给我们设备,也不给钱,我们该向什么部门投诉
回复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建议您依据合同向当地法院起诉,获得赔偿!感谢您对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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