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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还是定金有区别(回复)
咨询人:王流阳  发表日期2006年10月10日 09:54
咨询题目: 订金还是定金有区别(回复)
咨询内容: 2006年3月份通过杂志`网络获得北京京师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美国聪明兔加盟业务并且加盟寿光县级代理,预交2万元的订金.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现在不能做,想拿回原先预交订金,但北京京师美德公司通过种种理由不予退款,现已过去5个多月.我经律师事务所咨询,他公司有欺骗行为且多收80%订金. 注:县级代理总费用3万元.
回复内容

  感谢您对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的关注!

  您需要搞清楚您所交的是“定金”还是“订金”,两者有很大区别,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这样,在“订金”情况下,您就需要判断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方是谁,如果是您违约,那么就要负违约责任,很可能就将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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