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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欺诈和违约的区别
咨询人:林林  发表日期2006年03月13日 19:21
咨询题目: 关于欺诈和违约的区别
咨询内容: 关于欺诈和违约的区别,从来没有意识到这两者还有可以混淆的地方。欺诈: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 我的问题是,在存在权利或质量瑕疵的情况下,应该可以推定出卖人隐瞒了真实情况吧,那就应该定性为欺诈咯?如果这样的话,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成为违约的事由了。 可按照通论(以及司考教材),这两种瑕疵是违约的几大事由之一啊。例如:房屋所有权人未将房屋已然出租的事实告知房屋买受人,因此,该买卖合同存在权利瑕疵,等买受人发现时,应当主张房东为欺诈还是追究违约责任呢?欺诈则属可撤销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则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一般都会认为是违约,但如何解释以上欺诈的构成要件呢?
回复内容

    如你所说,欺诈是可撤销的原因之一。那也就表示在撤销之前,合同已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即权利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已经有效成立,除斥期间内不履行,合同继续有效。所以欺诈与违约在合同是否成立这一点上并不矛盾。

    你所说的,瑕疵履行不能构成违约,遗漏一个问题是出卖人也许本身并不了解瑕疵的存在,其本人若不知道则不能构成欺诈。

    合同被撤销,追究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当以合同成立为前提,以瑕疵履行为由追究的是违约责任。这两者在此时不会同时成立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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