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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5月16日 09:28 文章来源: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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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屡见不鲜。5月9日笔者从省工商局获悉,5月至8月辽宁省工商局将对房地产行业存在的“霸王条款”进行集中专项整治。
据介绍,整治的范围为辽宁省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企业。此次整治的重点为:房地产行业企业在广告、宣传资料、合同(认购书、订购 书、预订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中含有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格式条款。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企业事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填写固定的文字内容,视为格式条款。
工商部门要求,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企业在所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及认购、订购、预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得含有以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格式条款;凡含有相关条款的,15日内必须自行改正。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企业可以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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