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商品服务监督部主任任静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行业部副主任李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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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促销活动中的陷阱

  五一将至,正是消费者开始集中消费的季节,此时的商家更是借着节日即将到来的商机,大搞促销,频频推出消费打折、返券、免费服务、赠礼品等让利促销活动。但是有的商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视自己企业的信誉,尤其在促销活动中,利用各种形式巧设圈套,引诱消费者上当以坐收渔利,而消费者却要为貌似实惠付出较大代价。为此,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促销活动中的陷阱。

  一、赠券。即:消费者购满一定数量的商品返一定数额的代金券,目前已成为促销法中的“后起之秀”被许多商家广泛 应用,通常形式为“满1000送100元,买3000送350元”这种方式看起来和商品打折一样,而实际却大有名堂,其一,必须购满规定额数商品才赠券,消费者为了获得代金券,不得不买些东西凑整,无形中增加了消费;其二,商场规定用代金券购物是不找零的,因此顾客为了避免损失,就干脆添加一定现金购买标价高于所得赠券面值的商品,这无形又增加了消费 额度,其三,商家的赠券并不是所有商品都可使用,而是规定了适用商品和有效期限,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按照商场设置 的方式循环购物,势必造成不必要的消费支出,而最得实惠的自然是商家。

  二、奖品或赠品。有些商家在有奖促销或买几赠一活动中,将残次品或劣质品当奖品,赠给消费者,还振振有词的说:“奖品或赠品是无偿赠送的,质量问题概不负责”,有的则是将“三无”产品,过期食品或假冒产品混在奖品赠品中,消费者在使用这些商品时,常常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烦恼甚至遭受人身伤害,而有的商场在购物抽奖,购物增品活动中,不透明,自定规则太随意,虚搞活动摆噱头,宣传的赠品与实际赠品不一致,有“挂羊头卖狗肉”之嫌,有的海报上明确用“赠品以实物为准”来搪塞。

  三、免费。免费品偿、免费试用、免费拍照和免费赠送等等。这是精明的商家又一促销方式,消费者一但进入了商家设定好的免费程序常常难以自拔,这个程序的终端仍是有价消费,如免费为消费者照相,照完后消费者却被告知如底片不能拿走/版 权属于经营者或化妆不免费、穿衣不免费,所照相片只能拿走一部分,如要拿走底片,其余照片或化妆、穿相馆的衣服则需要进一步付费。消费者做免费美容,当进行到一半时,被告知这个产品不免费,那个产品需要花钱,免费的只是服务,让你不得不乖乖掏钱,否则就无法走出大门。

  四、打折。一些商家采用“折上打折”的方法来引诱消费者购物,打折本是商家的老套路,但现在不少商家为了老中求新,又不损老本,便来个折扣再折扣,实际上九折再九折,等于8.1折,8.5折再9折等于7.65折,8.5折再8.5折等于7.225折,无论如何也打不到7折,即便这样,所打折商品还多是滞销商品,且质量参差不齐。

  五、最终解释权。无论是商场打折,降价、赠券等何种促销活动,还是饭店的优惠券后面,都附有“本商家保留对此次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的话,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格式 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用用非格式条款”。也就是说,经营者使用“最终解释权”时,只能以大众常识作为参照对象,否则,借用格式条款来获取“最终解释权”,达到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经营者的“最终解释权”的实质是规避法定责任、不履行承诺的挡箭牌。

  针对以上几种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常使用的方式,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面对商家花样百出的促销活动中要注意如下几点:1、不要轻信商家的夸大宣传,应理智购物,自觉抵制不法经营行为;2、对赠品则要当面检查清楚,看是否过期或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并要求销售人员在有效票据上注明赠品名称、型号;3、参与购物抽奖活动前应问清规则,以免掉进多重消费的连环套;4、在接受免费服务时,要多个心眼,事前了解活动内容和具体哪些免费、哪些不免费。5、发现价格欺诈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向各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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