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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次对违法发布广告的保健食品实施全省停销

公示时间: 2008年08月04日 09:06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涉及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所属地域
1 济南老来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食品及保健品 山东省
2 北京恒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卫生医药 北京市
3 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 食品及保健品 北京市
4 北京康之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卫生医药 北京市
5 北京知蜂堂蜂产品有限公司 食品及保健品 北京市


  新华网浙江频道7月31日电 (记者  屈凌燕)记者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自7月30日起,包括康之诺牌清畅爽冲剂、知蜂堂胶囊在内的5个违法发布广告的保健食品将在浙江全省范围暂停销售。

  这也是《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浙江省首次对违法发布广告的保健食品实施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记者了解到,此次被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暂停销售的5个保健食品分别是:北京康之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康之诺牌清畅爽冲剂(广告中标示为美国A26活力源,国食健字G20040608)、北京知蜂堂蜂产品有限公司的普诺宁思胶囊(广告中标示为知蜂堂胶囊,卫食健字(1997)第349号)、济南老来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老来寿胶囊(卫食健字(2003)第376号)、北京恒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绿逗芽牌清荷减肥胶囊(广告中标示为猫人丽瘦,国食健字G20060403)、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的美诺牌减肥便携茶(卫食健字(1998)第319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浙江省工商局联合开展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集中监测行动中发现这些产品广告存在违法发布行为。主要是:广告存在功能超出审批范围;利用消费者、专家名义为产品功能作证明;宣传治疗作用;使用绝对化语言;篡改审批内容等违法事实。

  根据规定,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上述产品实施暂停销售措施外,还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广告的发布,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消除不良影响。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联合对暂停销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仍继续销售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据悉,今年正式实施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赋予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的职能,明确规定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该商品在本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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