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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上半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公示时间: 2008年07月29日 10:03
发布单位: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涉及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所属地域
1 濮阳市油田医院 卫生医药 河南省
2 河南濮阳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业 河南省
3 濮阳市美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业 河南省
4 濮阳市金梦婚纱摄影艺术有限公司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河南省
5 濮阳市精神病医院 卫生医药 河南省
6 濮阳市同仁大药房康达药店 卫生医药 河南省
7 河南古城广告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河南省
8 南乐县濮康药业有限公司第二药店 卫生医药 河南省
9 南乐县广播电视台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河南省
10 台前县广播电视台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河南省


  2008年上半年,全市工商系统继续加大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力度,巩固、扩大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成果,立案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广告,有效地遏制了违法广告反弹势头。现将我市2008年上半年已查处终结的典型违法案件通告如下:

  案例一:台前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案

  2月17日至18日,省纠风办、省工商局联合对台前县电视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暗访,发现该台播放的“牛骨乌梢蛇酒”、“365鼻通”、“强苓筑长片”、“清大理喘王”广告大量使用专家和患者形象,用患者说明药品疗效;夸大功效,使用绝对性语言,宣传治愈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广告发布;没收广告费4300元,并处罚款8600元。

  案例二:南乐县广播电视台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案

  南乐县广播电视台于2008年1月为南乐县濮康药业有限公司第二药店发布的“中风再造丸”、“牛骨乌梢蛇酒”、“脑心安胶囊”、“白马寺药贴”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或发布内容与审查批准内容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50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三:南乐县濮康药业有限公司第二药店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案

  南乐县濮康药业有限公司第二药店在南乐县广播电视台发布其销售的“中风再造丸”、“咳除根牌七味螃蟹甲丸”、“强苓筑长牌赖氨酸磷氢钙片”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或发布内容与审查批准内容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6500元,并处罚款6500元。

  案例四:河南古城广告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违章发布医疗广告案

  河南古城广告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于2008年3月4日在该公司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河南古城广告》上发布了“濮阳永和肝病医院”医疗广告。在广告主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未查验而发布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予以警告,对河南古城广告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和濮阳永和肝病门诊分别处以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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