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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壕赖沟铁矿“1•17”事故责任人受到处罚

公示时间: 2007年05月31日 10:43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

  涉及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所属地域
1 壕赖沟铁矿 --采矿业 内蒙古自治区
2 包头市超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采矿业 内蒙古自治区


  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获悉,壕赖沟铁矿“1·17”特大透水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包头市壕赖沟铁矿“1·17”特大透水事故的报告》已被日前举行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主席办公会通过。

  2007年1月16日22时左右,包头市东河区壕赖沟铁矿发生透水事故,29名矿工在事故中遇难。经调查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自治区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的认定,同意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监管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和有关企业的处分建议和处理建议。

  具体处分和处理如下:

  (一)对曹十虎(包头市超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恒(包头市超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师长山(壕赖沟铁矿矿长)、李强(壕赖沟铁矿副矿长兼总工程师)、张树存(壕赖沟铁矿副矿长)、孙会良(壕赖沟铁矿安监科长)、刘玉智(壕赖沟铁矿实际控制人)等7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赵涛(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杨景华(包头市国土资源局矿管中心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李子明(包头市国土资源局矿管中心副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武琳(包头市国土资源局矿管中心监管科科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郭永红(包头市东河区政府分管工业和安全生产副区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王晓晖(包头市东河区安监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石庆凤(包头市东河区安监局监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包头市人民政府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四)关闭壕赖沟铁矿。(冬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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