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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2007年05月24日 10:22
发布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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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企业名称 |
所属行业 |
所属地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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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天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
房地产 |
江苏省 |
5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锡市中天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罚金140万元;判处该公司总经理成洪兵、副总经理张明有期徒刑七年和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和20万元;判处其余4名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月以及2003年6月至2005年8月间,作为拆迁实施单位,中天拆迁公司在拆迁无锡市春申路A、B、C地块和九中北侧地块房屋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成洪兵和副总经理张明预谋决定,采用伪造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充协议、单位用房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等方法,骗取了拆迁人无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拆迁补偿款952万余元。
法院另查明,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过程中,中天公司的财务科科长王朱民多次亲自或安排他人提取、保管和使用骗取的拆迁补偿款。中天公司的经营科科长倪晔军、动迁科正副科长吴昊和王海,一共伪造协议书90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中天拆迁公司在拆迁城市房屋时,经公司正副经理预谋决定,采用伪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方法,骗取拆迁补偿款归本单位使用,数额特别巨大,该单位和上述六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上述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部分诈骗未遂,违法所得基本退出,积极缴纳财产刑保证金,法院可从轻处罚。(作者:沈莉波 朱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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