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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李伟坚)

2008-08-07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14号

  当事人:李伟坚,男,1967年11月出生,时任青岛市大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摩投资广州分公司)负责人,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天力居B-40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大摩投资广州分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06年1月,大摩投资广州分公司在明知其总公司青岛市大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被暂缓通过年检,在该期间招收新会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采取签订合同、提供短信咨询服务等方式,招收新会员76名,收取会员费29.11万元(其中,收取异地会员会费19.15万元)。此外,2006年4月6日,大摩投资广州分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报送《关于青岛市大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整改落实情况的说明》,隐瞒了其上述招收新会员的事实,报送了含有虚假陈述的文件。

  李伟坚是大摩投资广州分公司的负责人,直接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收取会费,并在违法违规行为中起组织、决定作用,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大摩投资广州分公司报送的有关文件、大摩投资广州分公司有关情况说明、会员名单、存取款明细表、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大摩投资广州分公司招收异地会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包含虚假陈述内容的文件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述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证券服务机构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且情节严重。鉴于李伟坚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及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伟坚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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