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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7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 31号
当事人: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股份),住所: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北山村,法定代表人蔡开坚。
蔡开坚,男,1962年7月出生,时任中捷股份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住址: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升华路78号。
唐为斌,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中捷股份董事兼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铁新村15幢207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捷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捷股份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自2006年1月4日起,时任中捷股份董事长、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集团)董事局主席的蔡开坚,未经任何审批程序,多次指示中捷股份出纳将中捷股份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划拨给中捷集团使用。中捷集团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占用中捷股份的资金15,117.65万元、25,405.46万元、17,600万元。中捷股份对于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重大事件,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直至2008年4月21日,中捷集团方全部归还上述占用的资金。中捷股份于2008年4月22日以临时公告的方式披露了上述事项。
二、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中期报告虚假记载
截至2006年6月30日、2006年12月31日、2007年6月30日,中捷股份分别累计向中捷集团提供资金7,400万元、15,117.65万元、30,248.51万元。为隐藏中捷集团占用资金的事实,达到账目相符,中捷股份在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中期报告中分别虚增银行存款7,400万元、15,117.65万元、29,810.94万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资金往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定期报告、情况说明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捷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在定期报告中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对中捷股份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中捷股份董事长的蔡开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中捷股份董事兼财务总监的唐为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我会决定:
一、对中捷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蔡开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唐为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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