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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7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在部分客户保证金不足且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情况下,格林期货未按规定将其合约强行平仓
(一)2007年4月10日和2007年4月13日开市前,格林期货上海营业部客户袁秋萍的可用资金分别为-5,495.69元、-7,900.19元。开市后,在客户袁秋萍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情况下,格林期货没有按照规定将客户袁秋萍的合约强行平仓。 (二)2007年4月17日和2007年4月18日开市前,格林期货上海营业部客户邵青的可用资金分别为-192,623.27元、-129,787.86元。开市后,在客户邵青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情况下,格林期货没有按照规定将客户邵青的合约强行平仓。
上述事实,有相关客户的开户资料、交易资料、相关申请、情况说明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格林期货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未按规定将客户期货和约强行平仓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期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期货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对格林期货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格林期货总经理赵广钰、副总经理兼风险总监李明哲、副总经理兼上海营业部经理赵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期货条例》第七十条,我会决定:
一、对格林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赵广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李明哲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四、对赵立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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