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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工商经处字[2008]32号

2008-08-06 文章来源: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事人:深圳市新金山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金枫叶俱乐部,负责人:马英茹;注册号:440301103030649;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联大厦裙二、三楼;经营范围:歌舞、西餐、卡拉OK、烟、酒、饮料零售;经营期限: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经查实:当事人自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15日止,从福田区彬发商店处共购进假冒青岛纯生啤酒3336支(139箱),购进价每箱110元,共计人民币15290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3122支,获销售收入32000元,非法所得16710元,余214支被我局查扣。上述214支啤酒经深圳青岛啤酒朝日有限公司鉴别:属假冒“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假冒深圳青岛啤酒朝日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的商品。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鉴别报告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亦供认不讳。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啤酒,属《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条所指的假冒商品,当事人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2、没收假冒“青岛”啤酒214瓶并依法销毁;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71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6710元,合计人民币33420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交至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罚没编码:0101002999),到期不缴交的,每日按罚款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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