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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工商经处字[2008]33号

2008-08-06 文章来源: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事人: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座21楼;

  法定代表人:陈泰泉 ;

  注册号:企合粤深总字第103620 号;

  注册资本:6706 万元(实收资本6706 万元);

  企业类型:合资经营(港资);

  经营范围:从事本市(含宝安、龙岗两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经营宝安区龙华镇民治村世纪春城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

  经营期限: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止。
 
  经调查,当事人于2008年2月1日起,为吸引购房者,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梅龙路新开发的“世纪春城4期”销售中心举行“世纪春城4期、转盘大奖送”有奖销售活动。活动规则:凡交二万元购房定金并签定购房认购书的购房者,都有一次参加转转盘抽大奖的机会。该抽奖转盘设有五种奖项,划分十个格档,其中:“送一年管理费”占据三格;“额外99折”购房款占据三格;“一万元购房款” 占两格;“二万元购房款”占一格;“五万元购房款”占一格。当事人销售中心的大堂内设有兑奖区和抽奖转盘进行现场抽奖兑奖。本次活动当事人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发布信息的方式和在销售中心现场宣传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但因参加抽奖人数仅有两名,其中:2月12日,有一名顾客抽中“额外99折”奖项,2月有3日,有一名顾客抽中“一万元购房款” 奖项。该活动因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并及时制止,当事人现已停止本次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书证、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举办上述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立即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交至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罚没编码:0101002999),到期不缴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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