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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工商经处字[2008]34号

2008-08-06 文章来源: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事人:昇逸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2号竹边大厦B座1-22层、C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李伟波;

  注册号:企独粤深总字第316907号;

  注册资本港币4000万元;

  公司类型:独资经营(港资);

  经营范围:筹建酒店。

  营业期限自2005年12月21日至2007年12月21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08年1月1日起,为吸引消费者,开展了“昇逸酒店周年庆典抽大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当事人在店堂门前设立了展台,并张贴了宣传海报,展示大奖奖品---“宝马”牌汽车一辆,对本次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进行广泛宣传,活动内容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2日止凡在昇逸酒店的所有客房、水疗和餐饮项目累计消费满500元,即可获得抽奖券一张参加抽奖活动,奖品为宝马523LI(l)豪华版汽车一辆,价值50万元。开奖时间为2008年12月3日,抽奖地点为昇逸酒店。至案发止时,当事人已发出抽奖券500张。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书证、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了五千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交至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罚没编码:0101002999),到期不缴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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