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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工商经处字[2008]35号

2008-08-06 文章来源: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事人:林远智;男;汉族;45岁;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磐东镇乔南村人;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海滨新城B座401房;身份证号码:445202630218243。
 
  2008年3月26日,根据“ROLEX”、“SWATCH”商标权利人投诉,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海滨新城F座三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加工涉嫌侵犯“ROLEX”、“SWATCH”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英手表1699块(其中“ROLEX”手表499块(无表带)、“SWATCH”手表1200块)。

  经调查,当事人称:2008年3月,接受一客户加工表的要求,为其组装“ROLEX”、“SWATCH”商标的石英手表,商标标识及零配件由客户提供。本人从中收取每个0.3元的加工费,至案发时为止,共加工好成品、半成品1699块,尚未交货,被我局于2008年3月26日依法查获。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ROLEX”、“SWATCH”注册商标的产品。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询问笔录、照片、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ROLEX”商标、“SWATCH”商标分别是瑞士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瑞士斯沃琪有限公司注册在第14类石英表及其零件的有效商标,以上权利人对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擅自使用“ROLEX”、“SWATCH”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犯“ROLEX”、“SWATCH”手表1699块(其中“ROLEX”手表499块(无表带)、“SWATCH”手表1200块);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汇至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罚款代码:0101002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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