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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哲翔等3人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2007-11-16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法律字[2007]3号

  当事人:王哲翔,男,1950年出生,时任翔和控股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翔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和控股”)董事长,住址:江苏省常熟市报慈滨6号。

  陈云芬,女,1960年出生,时任翔和控股董事、总经理等职,住址:江苏省常熟市东殿巷5号。

  王虹,女,1970年出生,住址江苏省常熟市九万圩25号。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翔和控股及其关联单位涉嫌合谋操纵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集团”,股票代码000632)股票股价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翔和控股、沂南县隆泰资产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泰和信翔担保有限公司、江苏阪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四家公司2001年11月5日至2005年1月31日间利用其控制的3,879个股东账户,买卖“三木集团”股票,具体情况如下:(1)连续交易:上述期间共有771个交易日,其中754天发生过交易,占总交易天数的97.8%。(2)持股优势:上述期间持仓量超过流通股30%以上的有654天,占总交易天数的84.8%;持仓量超过流通股50%以上的有589天,占总交易天数的76.4%;持仓量超过流通股80%以上的有355天,占总交易天数的46%。(3)资金优势:上述期间累计买入33,433.9万股,累计买入金额441,915.9万元;累计卖出29,024.2万股,累计卖出金额371,713.8万元。(4)自买自卖(对倒交易):上述期间存在自买自卖行为的天数有660天,占总交易天数的85.6%;自买自卖量超过当日交易量30%的有446天,占总交易天数的57.8%;自买自卖量超过当日交易量60%的有309天,占总交易天数的40%;自买自卖量超过当日交易量80%有161天,占总交易天数的20.9%。自买自卖最高比例为2004年9月1日的98.8%。(5)盈亏情况:上述期间账面亏损1,478.56万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章程、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有关账户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股票交易清单、资金存取凭证、深交所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翔和控股及其关联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一条所述“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所述“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鉴于王哲翔、陈云芬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认定王虹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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