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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徐卫国等10人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2007-11-16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法律字[2007]2号


  当事人:徐卫国,男,1964年出生,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路松园南9巷10栋103。

  陈永光,男,1967年出生,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滨江新村30栋201号。

  张志文,男,1965年出生,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滨河路福滨新村17栋404。

  刘杰,女,1970年出生,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部原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怡静苑1406房。

  成希河,男,1966年出生,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部原工作人员。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2号。

  徐森林,男,1963年出生,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原总经理。住址不详。

  谷永春,男,1971年出生,大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汇龙花园5栋305房。

  王毕校,男,1966年出生,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原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2号。

  陈向东,男,1965年出生,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原首席评估师、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阳明山庄凌云阁202。

  马毅,男,1956年出生,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助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百花四路长乐花园B座3AF。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鹏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实施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有关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大鹏证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累计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143笔,累计发生额为200,724.58万元。

  (二)挪用客户证券

  经查,截至2004年12月31日,大鹏证券挪用客户2003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债券9,000万元、可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标准券26,100万元和国债标准券22,308.24万元。

  以上事实有有关银行账户、资金账户资料,财务账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有关协议,有关审批表,有关证券托管指令、账表、凭证,有关操作指令记录,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证券交易和托管资料,有关内部转账凭证、有关法院冻结资料,有关人员提供的书面说明及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大鹏证券上述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挪用客户证券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和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行为。

  (三)违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1、违规开展定向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大鹏证券通过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直接受托资产管理和“信源产品”等形式开展定向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其中: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4日,通过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形式开展定向受托投资管理业务18笔,金额为68,078.42万元,其中9笔带有保底收益条款,金额为45,078.42万元,约定的最低年收益率为2.5%—8.9%;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4日,开展直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175笔,金额为632,600.16万元,均承诺有固定收益或保底收益,年保底收益率为5%—10.8%;2004年5月至2004年6月,共接受59名客户委托以“信源产品”形式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共融入资金10,469.50万元,其中向12名客户作出保底收益承诺,约定年收益率为5%。

  以上事实有有关协议和补充协议,有关审批表、资金使用审批凭证,有关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资料,有关银行凭证,托管业务对账单,资金存取凭证、资金对账单,有关交易记录,有关书面说明,有关财务记帐凭证,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和有关人员提供的书面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大鹏证券在从事上述业务时向客户作出保底收益承诺,违反了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关于证券公司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风险”的规定,以及违反了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关于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的规定。

  2、违规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2003年5月26日至2004年9月22日,大鹏证券未经批准,开展名为 “金百合产品”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累计筹集资金64,805万元。在开展该业务中,大鹏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农行)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委托投资到期日投资实际收益低于预计最低收益时,深圳农行有权扣划风险保证金并返还投资委托人。因此,大鹏证券对“金百合”集合理财产品的收益实际作出了保底承诺。

  以上事实有有关合同、协议,内部审批表,业务授权、联系、确认资料,有关财务记账凭证,有关书面说明,有关债权登记表,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及有关人员提供的书面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大鹏证券开展上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未获得我会的批准,违反了我会《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关于“在新办法实施前,证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在开展上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给予客户保底收益承诺,违反了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风险”的规定,以及违反了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的规定。

  徐卫国、陈永光、张志文在大鹏证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中起决策、决定和组织实施的作用,并共同实施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杰参与实施了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挪用客户证券和违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等行为;成希河参与实施了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挪用客户证券等行为;谷永春、王毕校、陈向东、徐森林、马毅参与实施了违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徐卫国的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我会《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六条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四)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挪用客户资金、擅自将客户证券出售、质押以及有其他严重欺诈客户行为的;……(七)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规定、第七条有关“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除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至10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认定徐卫国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本决定之日起,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认定陈永光、张志文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本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认定刘杰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本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认定成希河、谷永春、王毕校、陈向东、徐森林、马毅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本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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