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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安全产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

2006年06月05日 13:25 文章来源:信用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信息安全产业发展,保障信息安全市场健康有序,维护信息安全产业的共同利益,规范信息安全企业市场行为,表达信息安全企业的共同意愿,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信息安全产业指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安全产品的生产、测试、销售、集成和商业认证,包括信息安全咨询、服务、培训及其它。

  第三条 本公约实行“遵纪守法、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共同监督” 的原则。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的成员。

  第五条 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并全权负责组织本公约的实施。

  第二章 遵纪守法

  第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与民族利益。

  第七条 遵守国家颁布的信息安全市场准入、测评认证、服务资格、商密管理等有关行政与技术法规。

  第八条 遵守我国政府签署的有关国际公约。

  第九条 积极参与国家信息安全立法、宣传、贯彻、监督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参与国家、政府信息安全政策、方针、法规、条例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反映我国信息安全产业的意见与要求。

  第十条 积极参与我国政府与国际组织及其它国家签订有关信息安全方面的国际公约等活动。接受国家委托,代表国家及其有关部门与国外相关组织、企业进行相关的国际规则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章 诚信自律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要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在信息安全产品研发、系统建设、服务过程中全面贯彻质量管理要求,自觉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要积极参与信息安全标准的起草、制定、试用和推广工作,实现信息安全产业标准体系的建设,自觉依据标准进行产品开发、系统建设及安全服务;积极贯彻、完善国家、行业、用户相关信息安全标准;积极参与信息安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要坚持“用户至上”的原则,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用户服务承诺,与用户同舟共济。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用户的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不允许生产、销售、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未通过国家市场准入和国家测评认证,并且不满足用户标准要求、损害用户利益的技术、产品、系统和服务。

  第四章 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 本公约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尤其是违反职业道德、恶性的不正当竞争。

  第十七条 鼓励信息安全人才正常流动,规范信息安全人才流动秩序,支持、建立统一的信息安全领域人力资源管理规范与体系,维护公约成员的信息安全人才权益。

  第十八条 鼓励公约成员之间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建立技术标准联盟,共同谋求发展,推动信息安全产业的技术进步。保护公约成员企业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反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它企业的技术秘密及情报。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在市场中的正常合作,杜绝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它竞争对手,获取商业利益或市场地位;杜绝通过媒体或其它方式对自身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杜绝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技术产品的声誉;支持企业间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信息安全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条 公约企业必须积极参与制定关于信息安全产业自律价格体系的建立,禁止任意抬价或压价、降价行为,自觉维护自律价格体系,严禁损害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有权维护本公约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市场、技术、人才、价格等方面受到不正当竞争的损害,其利益应受公约成员的关注和保护。被损害者可以将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上报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经分会理事长会议决定,分会可以协助受损害者调查受损情况,调解企业之间的争议,必要时可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共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负责向公约成员传递信息安全产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公约成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公约成员的正当利益,并对公约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成员应自觉尊重并履行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自觉维护信息安全产业整体的团结和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本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五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条款,损害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名誉的,经分会理事长会议决定,可以采取必要的方式在社会或产业界披露、澄清等,以避免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分会理事长会议决定,提请全体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暂时中止或终止其成员资格,同时该成员也自动退出本公约。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并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检举。

  第二十七条 成员单位有权对本公约提出修改意见,并经分会秘书处提交分会理事长会议讨论。理事长会议决定不采纳修改意见的,应书面通知该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修改的,应提交分会全体成员大会审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同意的,本公约可以修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经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理事长会议批准同意后即由分会秘书处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采取自愿原则,凡信息安全产业从业者愿意加入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并愿意接受本公约自律条款的,均可提交申请加入,经分会理事长批准同意其为分会成员单位后,该公约即对该成员单位生效。成员单位申请退出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的,经分会理事长批准同意,该公约即对该成员单位失去约束力。公约执行机构将定期公布加入或退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

  第三十条 公约成员可以在本公约条款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由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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