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03月29日 14:44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005年1月4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商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北京市商业联合会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自律监督措施。
一、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应遵守的行业自律规则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坚持正确的经营思想,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规守法,诚信经营。
2、坚持健康导向。提倡经营者开展能够让消费者得到真正实惠的促销活动,坚持明折实价。降价让利不应成为企业促销的唯一形式,还应积极探索人文促销、文化促销、服务促销等活动。坚决摒弃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低级格调的促销活动。
3、促销商品的降价幅度要适度。企业促销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除季节性商品、库存积压商品和因清债、转产、停业等原因进行处理的商品以外,在促销降价中,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搞负利润低价倾销。
4、确保商品质量可靠。促销商品必须保证符合质量标准和保障人身使用安全的要求。不能以低劣商品或不符合安全的商品冒充正品,制造低价假象,骗取消费者购买。
5、服务要到位。已列入国家和地方“三包”产品目录的商品,不能以促销为由不履行“三包”责任,企业承诺的“三包”商品和其他服务项目必须保证完全兑现。
6、广告要如实宣传。必须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能作任何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和促销广告。严禁举办带有黄色格调、赌博性质、污染环境、危害社会的展示表演促销宣传。
7、规则要公开透明。企业的每项促销活动,都必须在店内明显位置对促销规则做详尽公示,并解答消费者提出的问题。降价促销的商品应如实标明: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有销售票据的原价、降价原因、降价期限,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8、确保促销活动安全有序。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主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第一位责任。
二、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进行行业监督的若干约定
1、企业举办大型促销活动应事先与行业组织进行方案沟通。凡本市大型百货、超市会员企业开展全场性促销活动,须事前向市商联会或区县商联会通报促销活动方案。市、区商联会除帮助企业做好方案协调服务以外,对方案中有悖于规范要求的安排,应向企业提出改进建议。
2、 建立企业促销活动投诉核查制度。凡接到对会员企业的相关投诉,由市、区商联会转告被投拆企业进行核实,做出明确答复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不配合投诉核实工作,由行业组织将收到的投诉转交有关监管部门按照程序处理。
3、建立行业自律监督员制度,对会员企业开展自律检查和企业间互查活动。重点在每年“五一”、“十一”、“春节”黄金周期间组织行业自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通知书的形式送交企业,并要求向行业组织反馈整改结果。
4、开展商业零售企业“遵规守法、诚信经营”文明杯竞赛活动。由市商联会牵头,联合区县商联会、有关专业协会每年组织一次,以激发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发挥率先垂范作用,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自律氛围。
5、收集有关监管部门对企业开展促销活动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判决书等权威性结论,作为企业评比的重要依据。
三、通过普法讲座、专家点评、案例分析、舆论评论等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增强企业规范促销的自觉性。
四、开通商会、协会计算机信息网络。由市商联会牵头,联合各区县商联会、各商业专业协会,以合作共建的方式,在会员中普遍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如实录入企业信用行为的优劣记录,努力实现行业内联网,发挥网络监督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