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行业标准  
 
 
西安会展业行规

2006年03月09日 14:58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003年5月26日会长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展览市场秩序,维护展览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营造公平、公正的办展环境,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保护合法展览活动正常进行,促进西安展览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西安会展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会展业行规。

  第二条 本行规是会员企业、行业企业自律规定,以规范展览市场秩序,改善优化展览环境,提高办展质量和效益,塑造行业整体形象,树立良好职业道德风尚,促进企业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本行规适用于协会各会员企业和行业企业一切展览活动。在西安区域内,凡从事与展览有关的企业、团体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行规。

  第二章 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提倡文明办展、诚信经营、优质服务,遵守行规,讲究信誉,自尊自律。

  第五条 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树立大局意识,自觉维护展览行业形象,反对弄虚作假,欺诈参展商、采购商、与会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加强行业企业间的相互团结、支持、信任,相互学习、交流、合作,树立团结、协作、友爱的行业风气,反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的不道德行为。

  第七条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同行商业机密,不得以非法手段挖掘对方人才,不得以任何方式贬低同行企业。

  第八条 行业企业之间发生的矛盾和问题,由协会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应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依法经营

  第九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依法规范企业行为。

  第十条 提倡遵纪守法,按章办事,公平竞争,坚决摒弃、制止哄抬或低价倾销展位等不正当竞争和违规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展览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企业招展广告应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

  第四章 办展规约

  第十二条 提倡举办专业展会,保护品牌展会,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第十三条 各展览企业自觉遵循展会登记备案制度,举办各类题材的展览会须到会展行业协会进行登记,避免重复办展,恶性竞争,浪费资源。

  第十四条 申办同一题材展会,在同等条件下,先申请者获得举办权;同时申请的,通过竞标或评审的方式决定举办权;提倡同类题材展会联合举办。

  第十五条 举办相同题材展会,时间间隔3个月以上,同一题材展会一年不得超过2次。展览公司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开拓新的展览项目,避免相互碰车、无序竞争。

  第十六条 连续举办3届以上的展会,可确定为例会。对有规模、有影响、有潜力的展会可确定为品牌展会。例会和品牌展会拥有优先核准登记、优先安排展期、优先安排展馆权。

  第十七条 为确保展会规模,各类展览会不应低于150个展位。

  第十八条 承办展览的企业,需要有关单位、部门支持的,应获取主办、协办、支持的公函,不得冒名侵权。

  第十九条 未进行申报和批准的展会,不得对外宣传、发布广告和进行招商。

  第二十条 为保护知名权、维护展览企业合法权益,申办展会名称时,不得与本区域内他人正在使用的展会名称相同或相近,否则视为侵权行为。展会名称不再使用的,为两年有效期,过期视为自动放弃,其他单位可申请使用该名称。

  第二十一条 展览会承办单位有义务对所办展会情况向协会做出书面总结。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是维护、保障企业利益和行业利益的代表,各展览公司应自觉落实并完成协会提出的号召、倡议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行业监管机制,规范展览行为,杜绝违规违约现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展览会组织者资质评定体系,用资质取代资格。建立展览会商标注册体系和品牌认证体系,保护展览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培训学习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培训活动,对培训合格者发给证书,持证上岗,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

  第六章 监督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依据本行规要求,每年对展览公司的展览项目、业绩、信誉、服务等进行评估,对诚信守法、文明经营、取得社会和经济效益、各界反映良好的展览公司通报表扬,在媒体上公告宣传,以弘扬正气。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自觉遵守本行规,有责任向全体员工进行遵守和维护本行规的宣传和教育。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本行规的严肃性,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据协会章程进行教育、通报批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行规解释权属西安会展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行规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信息产业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食品药品监管局
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法制办
国研室 新闻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供销总社
烟草局 外汇局
中宣部 高法院
高检院 武警总部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承办单位: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 电话:8610-87519013   传真:8610-8751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