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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2日 11:03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近日,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试行对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的便民措施,即消费者个人出于防病治病目的,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购买到假劣药品,由购药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消费者先行退付购药款。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消费者购买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假劣药品予以先行退付:国家、省(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查实或已经公布的假劣药品;已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和批准文号的药品;假冒药品生产厂家的名称或批准文号生产销售的药品;无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未标明有效期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消费者要求先行退付应符合的条件是:提供药品零售企业开具的药品销售凭证原件,销售凭证中应写明药品名称、数量、金额、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售出时间等内容并盖有药品零售企业印章;提供无污损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提供销售药品的零售企业名称及详细地址;消费者在购买药品的10日内向购药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并提供销费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受理举报投诉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符合规定的,自举报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消费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先行退付的药款。消费者在山西省内合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到假冒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购用的除外),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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