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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管理办法:打折商品可退换 解释权不归商家

2006年10月16日 10:35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原文转载:北京青年报2006年10月15日) 
   
  从15日天起,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5部门联合颁布的新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其中,禁用“全场打折”、“天天清仓”,特价商品一样可以退货,“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被禁止与普通消费者的关系最密切。按照新规,商家虚构原价打折招客、宣称全场促销等行为最高可罚3万元。

  市商务局有关人士昨天表示,日常商家促销中常见的违规虚假促销主要有四种,分别是:一、不实宣传;二、价格欺诈;三、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四、缺乏安全管理措施。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分别对这些违规促销进行了具体规定,禁止这些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将被禁止

  京城各家商场在发放的兑奖券上经常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商场开具的售后服务书上,也常常标明“本公司保留更改和最终解释权”。

  按照《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全场打折”有望消失

  此外,京城各家商场广告中“全场打折”并不鲜见。但不少消费者走进店铺后经常发现,“全场打折”的商场里不打折商品占了大多数或是打折商品已经“卖完”。

  《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

  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促销商品数量应当明示

  《办法》还规定: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商家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商家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对于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打折商品将可退换

  此外,不少商家打折或进行特价促销时,都不忘在发票上注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便以此为由拒绝退换。《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违规促销最高罚款3万元

  10月15日以后,消费者如果发现商家存在虚假打折等促销行为,可以向工商、物价等5部门举报。零售商违反《办法》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没有规定的,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手记

  违规促销还在进行

  记者昨天在西单、王府井等商业聚集区看到,“满100送××”、“全场促销七折起”的促销广告随处可见。在西单,某百货商场促销“满200返200”的字眼非常醒目,而绝大多数商品并没有参加以上活动。在临街小店铺中“亏本清仓,大甩卖”的叫卖声不绝于耳。

  记者昨天随机询问了一家商场的促销员,“赠品能开发票吗?”女促销员表示,“我们这里的赠品都不能退,也没有发票。”在另一家商场的化妆品柜台前,某名牌化妆品正在促销。记者看到,“数量有限,赠完即止”等促销字眼明显比平常字号偏小。此外“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在不少商家的促销广告中也不难找到。 (王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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