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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零售促销,不许忽悠消费者

2006年10月11日 08:44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原文转载:人民日报2006年10月11日)

  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和监管促销行为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15日施行——

  采访人:本报记者 龚雯 解读人:商务部部长助理 黄海 
 
  送礼券、返现金、给赠品、打折扣、积分优惠、限时(量)抢购……每逢节假日,商家的促销活动接连不断,花样层出不穷。然而,消费者普遍反映,不少促销活动“水分”太多,令人生疑。商务部等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为消费者撑起了保护伞。

  促销宣传——

  “保留最终解释权”无效

  许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经历:购买促销商品后,发现与促销宣传的内容出入颇大,找商家讨说法,却因商家的“保留最终解释权”而无计可施。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留最终解释权”是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条款无效。

  零售商的促销宣传应真实、合法、清晰、易懂,要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如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不仅要明示,而且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应当醒目明确,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促销内容。

  打折降价——

  须记录促销前价格

  消费者反映非常强烈的一个问题是一些零售商在促销中先大幅提高价格,再打折降价,实际上卖出去的价格比促销前还高。据中消协等单位网上问卷调查,68.4%的消费者表示购买促销商品时,最担心碰到“商品价格在促销前已被商家提高”的情形,主张政府加强监管。   

  五部委首次明确要求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明码标价,标价内容须真实明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没有明示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

  限时抢购——

  促销时段须充足供应

  “限时抢购”、“限量抢购”等促销方式时下正流行。很多消费者反映,当按照广告宣传到商店购买促销商品时,遭遇的情景往往是零售商抛下一句“卖完了,不卖了!”

  五部委要求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立即明示。

  如零售商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将受到相应处罚。

  售后服务——

  与普通商品一视同仁

  一些消费者买了促销商品,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商品出现问题,退不了也换不了。

  “零售商要对促销商品承担与普通商品相同责任”得到明确。促销商品和普通商品作为商品的属性是相同的,区别在于促销商品是零售商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了额外的其他利益。同样一件商品,无论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售,商家都要对该商品的质量负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消费者的退换货。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阻碍或拒绝消费者退换货。

  违规处罚——

  最高可达3万元

  消费者如果遇到不规范的促销行为,可参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向有关部门举报;如不清楚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可向任何一个部门举报。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管;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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