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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已进入日程 有望8月提交审议

2006年06月27日 09:48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原文转载:中国证券报2006年6月26日)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昨日表示,正在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改革确定四个趋势:“将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内、外资税前扣除项目要统一,优惠项目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并且设定一段过渡期”。

  史耀斌在“公共财政改革与中国和谐发展国际研讨会”上指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有望于今年8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快将于明年通过”。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推出统一的所得税法。

  公平税负和降低税率是趋势

  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表示:“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所处的经济周期,再结合我国近几年持续的财政增收情况看,宏观税负降低是必然的趋势。”“虽然目前还没有最终确定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是我认为肯定会低于30%。”史耀斌表示,目前某些说法认为能够降低到15%,“是不可取的”   目前,我国对内资企业的法定所得税税率是33%,对外资企业法定所得税税率是30%,并且地方政府还可以加收3%。“实际上,内、外资的名义税率水平是相当的”,史耀斌阐释道,按照规定,只有经济特区内的生产型外资企业执行15%所得税税率;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企业,无论是内、外资都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生产型外资企业持行24%的所得税税率。

  有专家认为,税前扣除项目的统一比降低税率更能够体现此次“两税合并”的特点。史耀斌明确表示:“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将统一起来。”他介绍道,目前外资企业在计税工资、接受捐赠方面可据实扣除,而内资企业则受到种种限制。“现在可以确定的是计税工资、捐赠等方面将来都会实行统一扣除的”,他说,“这方面可以表述为‘外资向内资靠’。”

  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李俊生表示,“目前的所得税扣除项目,内、外资企业7大扣除项目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基本上都体现了外资享受了比内资企业更优惠的政策。

  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对优惠项目的调整是本次所得税改革的一大看点。

  史耀斌表示,优惠项目将由现在的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产业优惠为主。“新所得税法颁布后,凡是处于产业优惠范围内的企业都将享受税收优惠”,他说,“不管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内资还是外资只要准都会执行优惠税率”。

  贾康也指出,新所得税法将体现产业导向政策,对提高外资利用效率和我国产业升级有积极影响。“根据产业持行优惠税率,可能会使某些低技术含量的外资企业税率提高,但是高技术含量的外资企业仍然能够获得优惠税率”,他表示,我们需要更多地考虑外资投资的方向,而不能“来者不拒”。

  “目前,对外资企业来说,引导其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是我们希望看到的”,贾康说,对内资企业来说,只有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才能促使企业更好地发展。“减税、公平竞争和提高外资利用水平是此次所得税改革的鲜明特征” 。

  过渡期和相关改革配套化减阻力

  史耀斌谈到,采取过渡期的方式,能够减少既得利益者对新法推出的阻力。“在过渡期内,允许已经成立的纳税人继续享受已获的优惠”,他说,而对新成立的纳税人则按照新税法执行。有专家认为,5—7年的过渡期是比较合适的。

  “所得税改革还将改变以直接减免税的优惠方式,变为以投资抵免、税前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史耀斌还表示,这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优惠方式。

  贾康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配套推出能够化减改革的阻力”。 北京市国税局局长张志勇认为“增值税转型可能比企业所得税影响更大”。“相对于增值税改革,所得税对企业投资的影响要小得多”,张志勇说,企业流转税对企业来说更加敏感,“我们测算过,所得税对一个企业长期投资来说,是‘小数点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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