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部门动态  
 
 
保险法将从五方面进行修改 合同何时成立生效不会特别规定

2006年05月18日 11:16 文章来源:法制网

(原文转载:法制网2006年5月18日)

  记者今天从保险法国际研讨会获悉,经过一年多的准备,保监会已经形成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建议稿。

  建议稿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完善保险合同法律规范,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的管理制度,完善保险经营规则,完善保险监管制度,强化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自颁布后2002年“大修”了一次,随着保险市场发展的加快,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中的新情况不断出现。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今天说,适时适度调整保险法有关内容,是当前保险发展改革的迫切需要。

  保险法的不适应目前主要体现在六方面,一是新型保险市场主体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实践中如何进行有效监管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比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制保险企业、公估人等该如何管理;二是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急需突破现行立法的障碍,比如产寿险相互代理、信托管理、第三方管理等;三是保险资金运用需要在立法上进行更科学的制度安排;四是对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的授权不够充分,比如中介机构若有违法违规行为,保监会无权吊销其营业执照,直接导致监管不足,需要更充分的授权;五是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不足,尤其是新型市场组织,形式和种类都很薄弱;六是保险合同立法存在不足。

  据悉,目前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保险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保险合同何时成立和生效;如实告知和说明义务;现金价值;释义条款解释等。保监会的修订草案建议稿在合同何时成立和生效上将不会规定很细,重在通过公司条款来约定,但会在保险公司的告知和说明义务中予以细化。

  资料

  2003年,交付了首期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核保程序未完成期间即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之前被杀身亡,该赔不该赔曾引起保险界、法律界的强烈争议,法院二审认定保险合同并未生效。


【字体: 】 【关闭窗口】 【打印】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更多评论

  请输入验证码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信息产业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食品药品监管局
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法制办
国研室 新闻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供销总社
烟草局 外汇局
中宣部 高法院
高检院 武警总部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承办单位: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 电话:8610-87519013   传真:8610-8751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