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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规定:中介不诚信最高可罚3万

2008-02-04 文章来源:厦门日报

  昨日下午,记者从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不诚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在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部分社会组织)信用网站公布名单,最高可罚3万元。

  发布会指出,对于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不诚信行为,《办法》分别规定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记入警示名单、记入重点警示名单三个层次的管理手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处罚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针对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记入警示名单和记入良好行为记录的具体期限,保障了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受影响后仍有改过自新的机会,被记入良好行为记录后只有继续保持诚信经营才能再次获得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办法》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在本市执业,应当按规定向本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其执业活动应当与其资质相适应,并依法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本市执业的未实行资质管理的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本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备案手续。

  《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中介执业人员有资格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未实行资格管理的中介执业人员在本市从事执业活动的,应当接受本市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执业知识培训。

  对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设立的其他中介机构,虽不属于市场中介机构的范畴,但《办法》规定对这些中介机构的管理也得参照执行。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完善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管理机制,规范中介执业行为,改善行政管理,促进行政管理部门更好履行市场监管和服务职能,从源头上防治中介腐败,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对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郭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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