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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将收入信用信息系统

2008-01-08 文章来源:成都晚报

  《成都市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凡是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机构,其所产生的信用信息都将收入成都市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子系统,广大市民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中介机构的信用记录。
  
  收集:每月提供真实信息
    
  按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将收集到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身份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四类进行汇总、比对、审核、分类,并予录入,每月应当及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中介机构可以自行向政府职能部门或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申报本机构身份、资质等级、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及认定、银行资信等级、获得的表彰奖励等信息,并应当提供原始书面证明材料,保证其真实有效。同时,对于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原提供部门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出修改的书面意见。
    
  录入:包括被投诉、受处罚信息
    
  《规定》明确,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应当将收集到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身份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四类进行比对、分类,并予录入。其中,身份信息包括中介机构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从业人员人数及资质情况、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及行政许可情况,资质等级、认证、纳税情况、知识产权等信息。业绩信息包括获得市级以上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表彰和奖励的等。提示信息包括中介机构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被依法公告欠缴税款的;被依法认定为拖欠法定社会保险费的;从业人员被投诉违反执业规定,经查证属实的等。警示信息包括中介机构一年内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或责令停业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被政府职能部门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被依法认定有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被实施市场禁入的等。
    
  发布:网上可查中介信息
    
  据了解,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会将收集到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经过整合后及时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站或成都公共信息网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都可以查询到成都市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公布的中介机构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按规定,中介机构有警示信息被发布的,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政府投资项目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中介机构认为成都市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政府职能部门提出变更或撤销记录的申请。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
    
  监管: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强调,中介机构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将该行为记入提示或警示信息。政府职能部门提供虚假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或不按时提供完整、有效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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