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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严惩零售商违规促销

2006-10-17 文章来源:人民网

(原文转载:人民网2006年10月16日)

  10月15日,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公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今后将有章可循。

  “全场促销”不能随便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商家对《办法》的具体内容并不了解,其促销行为仍有不少违规之处。比如,一些零售商宣称“全场”促销,实际上只是部分商品参与促销,名不符实。对此,《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

  同样,在很多商场发放的兑奖券上,经常可以看到标注着“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甚至有些商场开具的售后服务承诺上,也常常标明“本公司保留更改和最终解释权”。

  《办法》对此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规范促销可随时举报

  对于当前层出不穷的种种促销活动,《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办法》同时规定,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管;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因此,消费者遇到不规范促销行为时,可向工商、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举报;消费者如果不清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可向上述任何一个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案件,将依法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

  《办法》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没有规定的,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商家欢迎 专家质疑

  那么,新实施的《办法》将对商家造成哪些影响?

  为此,记者采访了苏宁电器副总裁凌国。他表示,此次商务部出台的《办法》是规范市场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的有利举措,苏宁方面表示欢迎。同时,企业也将参考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苏宁的促销管理制度,加强终端操作的学习,进一步引领行业在诚信经营继续进行标准制定和创新。

  另一方面,也有专家对《办法》提出了几点质疑。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虽然《办法》为商家的促销活动提供了规范,促使商家在竞争中合理使用促销手段,“但是《办法》也有它的局限性”。比如说,《办法》不能详尽明确标明到底哪些促销是不合理的,而且不同行业的促销手段合理性本身就可能存在争论,强行规定也未必适当。

  张马林还指出,虽然《办法》明确规定了“各地商务、价格、税收、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但各部门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特别是工商、税务、价格等相关部门之间积极协调配合,才有可能达到较好的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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