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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保险资金投资监管及启示

2008年07月23日 08:27 文章来源:中国保险报

  在过去几十年里, 英国保险资金投资监管体现了从投资行为监管和资产范围监管,向认可资产监管、风险资产监管和资本金要求监管发展的趋势, 在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不断拓宽、投资风险不断扩大的新形势下,研究英国的保险资金投资监管法规能给我们很多启示。

  相关的主要法规和机构

  英国的保险监管体制在过去几十年经历了比较大的变迁,保险资金投资监管的法规和机构也随之变化。主要的法规有:《1982年保险公司法》、《1994年保险公司条例》、《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以及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在2001年6月公布的《过渡期保险业法规汇编2001》、2004年11月推出的《金融业法规综合汇编》和2006年底生效的《保险业法规汇编》等。

  在监管机构方面,1982年-1998年是贸工部下属的保险理事会;1998年1月-2001年12月由财政部行使对保险业的直接监管职能;此后,财政部把对金融业进行统一监管的权力交给了FSA,但FSA的董事会成员由财政部任命。从1994年以来,政府精算师管理局(GAD)一直向监管部门提供精算技术支持。

  《过渡期保险业法规汇编2001》中的投资规则

  1994年《保险公司条例》和FSA公布的《过渡期保险业法规汇编2001》(IPRU(INS))中,在资产估价部分都有专门的资产认可规定。IPRU(INS)资产认可规则至今在英国保险业界仍被引用,简称为“4.14规则”。比如,在英国Prudential Holborn Life Limited公司向FSA提交的2007年度报告中,就注明是按照“4.14规则”来设定交易对手限额。

  概括而言,IPRU(INS)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行为的主要规则是:以认可资产的限制性规定来取代对投资的直接限制,重点实行对单项投资的限制和对单个对象的投资总和限制、没有对股票或低等信用评级债券的投资总和进行限制,这些以投资对象而非投资工具为主线的限制规定主要是:合格信贷机构20%、合格对象10%、普通公司5%、外国公共部门5%、单位信托5%、土地5%、单只股票和衍生工具2.5%、普通公司无担保债权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1%。

  《保险业法规汇编》中的投资规则

  2004年11月,FSA董事会决定把IPRU(INS)中的大部分条款统一到新编的《金融业法规综合汇编》(PRU)中去。新法规的特色在于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监控金融机构的经营。所以,对保险公司投资工作的限制是从风险管理需要的角度来引入,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PRU实施的时间非常短,2006年底FSA就把PRU一分为五,即:一个通用法规汇编、四个按金融机构归类的汇编,其中监管保险公司的主要规则自成一体,称为《保险业法规汇编》(INSPRU)。INSPRU继承了PRU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结构。所以,有关保险机构投资监管的规则分散在各章之中。

  1. 资产负债匹配的定性规则

  资产负债匹配的原则性要求分三类业务分别规定:

  一是指数连结型或财产连结型负债的匹配规则。对财产连结型负债要使用与相同财产有关联的资产或再保险合同予以匹配;对指数连结型负债,要使用该指数的成份资产或与该指数波动密切相关的资产、或者指数连结型再保险合同、指数连结型衍生工具等予以匹配。INSPRU专门规定,不能因为资产金额大于负债金额就采取违背上述匹配规则的资产配置策略。

  二是纯粹的再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必须考虑预期索赔的金额和期限特征,尤其要考虑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和灾害领域的异常事件对资产配置的要求,然后本着谨慎原则进行投资。

  三是对普通保险负债和其他长期保险负债。用于匹配这类负债的资产要考虑现金流的金额、时点和币种,而且所依赖的资产应该是认可资产。

  2.主要的定量限制规则

  INSPRU对资产管理的定量限制虽然散布于各种风险管理要求之中,但有二处是比较集中的:一是市场风险和交易对手限额,二是与资产相关的资本金要求。前一种限额与IPRU(INS)思路相同只是规定有所简化,后一种限制引入了“与资产相关的资本金提取系数”,即对于一家保险公司的普通保险业务负债,不仅只计算其认可资产、认可资产的构成不能超过各种限额,而且,当保险公司投资的资产类型不同时,对应的资本金要求也不一样。比如,提取系数最高的是普通股、基金和私募集合投资,比例高达16%,而很多资产类型的系数是0,比如货币市场基金、在合格信贷机构的存款等。

  给我国的启示

  在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不断拓宽、投资风险不断扩大的新形势下,研究英国的保险资金投资监管法规能给我们很多启示。主要有:

  1.保险资金投资监管从投资行为监管和资产范围监管,向认可资产监管、风险资产监管和资本金要求监管发展,是一个基本方向。这种从直接限制到间接引导的转变,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包容保险公司实际情况的千差万别,而且又没有削弱、甚至还强化了保险监管目标的实现: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确保保险公司的自主行为不牺牲、不侵占投保人的利益。我国也已经在向这个正确方向努力,但一定要确保间接管理的有效性。

  2.监管对象、监管指标要向精细化发展。我国目前的投资限制基本上都是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这种粗略的指标是难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在总资产之下,还有投资资产指标,还能区别出不同性质险种的资金等等。英国就首先区分了三类险种资金,而且各种限额的依据主要是各险种的业务量。这种细化规定的出台绝非一日之功,要及早积累数据、总结规律。

  3.英国很注重对业务对手风险(counterparty exposure)的控制。多年来的法规都主要是从控制业务对手风险的角度来规定各种投资上限。我国目前主要是从资产类型的角度来规定上限。而近几年交易对手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应该吸收英国的经验,尤其是对一个关联企业群体的各种投资都应视为一个交易对手,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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