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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2007年05月28日 11:21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中国证监会5月20日公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其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合同。

  根据办法,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时,应当事先将活动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方可进行。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推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谋取利益。

  另外,境外证券交易所对在其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及其中资会员进行重大处罚时,代表处应当及时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自处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许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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