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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业专利制度给中国民企的启示

2007年04月19日 10:19 文章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压力以及国内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知识产权已成为各国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本国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战略资源;掌握和控制关键领域和前沿技术中的知识产权成为各国竞争的焦点;对知识产权的拥有、运用能力也成为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保护知识产权成为营造创新环境的重要手段。近年来,跨国公司飞利浦拦路收取专利费,日本摩托车企业联合代表团来华打假等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对国内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作为快速发展中的中国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科技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连遭重创,民营企业迫切需要站在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知识产权问题,强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管理。民营科技企业应如何构建知识产权战略,如何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增加中国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已经成为决定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

  相比之下,日本企业的专利战略是比较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日本是在二战的废墟上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国家。二战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在经济、科技实力上都很孱弱,根本无法同欧美抗衡。为了继续生存下去,国土狭小、资源贫乏的日本只能选择走“进口资源→成品出口”的路线。因此,日本企业在20世纪50年代初即开始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以增强其加工能力和技术水平。直至70年代,日本仍是专利技术的主要进口国。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我国民营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日本企业给我国民营企业带来的启示:

  第一、尽管民营企业对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观意识正在逐年增强,但是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结构不尽合理导致某些方面的专利薄弱。调查表明,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结构存在下列三个问题:

  首先,我国民营企业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主,发明专利申请所占比例较低。目前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专利申请数量相对较少,发明专利申请更少。这一现状与我国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不相当,集中反映了我国民营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存在研发能力弱、研发水平低和专利意识不强的现象。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三个:第一,计划经济下的科技管理模式还没有转变,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氛围还很不够,知识产权体制的建立健全受到一定的影响;第二,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研究开发和申请专利的激励机制没有发挥效率;第三,企业领导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不少企业发展主要还是依靠劳动或资源的密集,对于能产生高附加值的知识产权重视不够,科技型民营企业的数量相对不足。

  其次,国际专利申请滞后。国际专利申请在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中发展缓慢。在今后若干年内,国际专利申请落后对我国出口贸易和对外投资产生的严重制约将逐渐显现。这是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长期持续保持较高经济增长的大事,政府和企业都不可等闲视之,需要研究对申请国际专利的企业进行补贴与激励办法。

  再次,国外注册商标数量较少。商标在国外注册势在必行,特别是想把自己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的企业,都应及早到国外注册商标,以使自己的商品在销售国不被排挤,销售市场不被他人抢占。

  相比之下,日本的企业有着超强的专利意识和完善的申请机构,同时积极开辟国际市场。首先,日本政府建立了一系列促进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进程的制度与机构。日本早在1961年就设立了专门负责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特殊法人——新技术事业团,并制定了“委托开发”和“开发斡旋”等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日本政府在1996年将日本科学技术信息中心同新技术事业团合并,组建成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此外,日本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总务省、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等都设有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部门或独立行政法人。日本还有“促进专利转化中心”、“工业所有权综合信息馆”、“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大学专利技术转让促进中心”等与政府有关的机构,大力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同时,日本也十分重视中小企业在科研成果产业化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为此政府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从政策和资金方面为科研成果走进中小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日本专家认为,专利实施率较低的主要原因是专利与现实市场严重脱节,在专利和市场之间缺少一个重要的产业化渠道,因此,在建立了专利信息专家咨询系统和专利战略分析系统的同时,还建议大力发展技术中介产业,从而

  快速推动专利技术的实施。其次,具有法律性、权威性、公益性、多样性、有效性的推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的科技中介机构。在日本,官方、地方公共团体以及民间的各种中介机构不下千余个。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立公立机构,一类是民营私营机构。国立公立机构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有:日本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JST)、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JASM EC)和日本产业技术振兴协会(JITA)等。JST和JASM EC均为“特殊法人”,是半官方机构,分别隶属于日本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分别接受各自对应省厅(即主管部)的领导,承担由省厅下达的年度国家攻关任务,相当于我国的事业单位,大部分预算来自政府拨款。JST侧重于基础技术,JASM EC则侧重于对中小企业的扶持,JITA的主要任务是向企业转让原通产省工业技术院(AIST,现名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的15个研究所以及新能源与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的研发成果,同时也开展委托研究。作为中介机构,JST通过“契约”来联系技术发明者(技术所有者)和技术使用者。政府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了完善的法律支撑、资金支撑、风险支撑等条件,从而保证其有效的工作和良好的运营。日本企业占领国外市场的意图可从其海外专利的申请情况而窥见一斑。

  专利申请已成为日本进攻海外市场的前哨。据美国《科学》杂志刊登的一项统计调查报告,1999年取得美国专利最多的是日本日立、佳能和东芝3个公司。以东芝公司为例,它每年在国内申请专利数为1.3万件,在美国约有1000件专利被获准。该公司十分重视海外专利申请,力争使超前的技术在海外特别是美国获得专利。美国专利采用的是“在先发明原则”,而不是“在先申请原则”。为了适应这一制度,该公司研发人员在工作日志中要详细记载研发项目的技术特征、实施例,并载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异,附上照片、分析资料等相关研究资料,然后签名,并携带这些资料到公证处公证其发明日期,以便发生纠纷时能提供发明在先的有力证据。由此可见,东芝公司为实施其专利先行战略而煞费苦心,其工作之细致、有效,令人赞叹。

  针对此问题,我们只能通过政府的引导和监督来加强企业意识、改变企业专利策略。通过加大政府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首先要在立法上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政策支持。通过不断完善专利立法,从人事、分配、奖励等多方面探索建立民营科技企业有效吸引和使用人才、增加技术开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从而促使企业自身行动起来提高企业驰名、著名商标及国外商标、专利的申请量。驰名、著名商标在市场上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和信誉度,是企业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增加产品附加值、赢得竞争的有力武器。据浙江省工商局估算,该省驰名商标企业占该省工业企业总数的1/1000(至2005年底全省有各类工业企业22万家)不到,但其所创造的产值,可达到浙江省工业经济总产值的1/10。

  其次,加强行政引导,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科技企业择优扶持。正确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把企业专利状况指标作为评价企业技术创新与专利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促进产业升级的标志性项目为目标,重点扶持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研究开发能力强的民营科技企业,促进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同时加强与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及时了解和掌握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动向和新发展,制定适应企业发展的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积极参加具有代表性的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提高中国企业在国际上的发言权。对于国际性大企业,在国内寻求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还应正视世界各国维权。由于知识产权的保障,各国均采取属地保护主义,因此对于希望以自创品牌在国际市场上占一席之地的企业及专利技术成果拥有者,一定要在各产品销售国的专门机构提出申请注册,以使产品在该国得到保护。(作者为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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