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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有关食品标签的规定

2006年11月08日 10:17 文章来源:

  根据智利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本国生产的食品和进口食品,其标签的主体部分应明确注明的内容至少要包括商品名称、净含量、固体物含量、产品质量等级等。

  1. 标签上的文字需用明显的字体,用不褪色的原料印制,以保证消费者在非正常情况下购买和使用商品时也能够正常阅读。

  2. 用同等大小的印刷字体注明商品专用名称。

  3. 标签上要注明制成原料、主要配料及添加物。

  4. 标签上要注明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分装厂或进口商名称及地址,进口食品需注明原产国。

  5. 如属进口食品,需注明智利卫生部批准其进口的文件号码及日期。

  6. 商品标签及说明应为西班牙文,并在外包装表面(如封盖或其他部位)以模压、镌刻或印刷的方式制作。

   7. 净含量分商品类型以公制单位注明,可用单位标志或全称。如液体状产品用容量单位表示,固体状产品用重量单位表示。当该产品按完全相同的单位分装为几份时,应注明所含个数。半固体状产品或半液体状产品。可用重量单位或容量单位表示。

  8. 保质期限。除在24小时内消费的用天然原料制作的面包、糕点以及醋、食盐、固体糖、口香糖等不需注明保质期限外,其余食品都要注明保质期限。

  9. 禁止在商品的包装、标签、说明及相关的宣传品上使用劝说、推荐或暗示的语言介绍其商品所含成分有预防、治疗等药物性功能或类似的字句。禁止在标签上使用“不含”、“没有”等字眼以说明商品未添加某种不应用的成分。

  10. 罐头食品的生产日期应按以下要求印制在封盖上:(1)日期以两位数字表示;(2)月份在日期后以其西班牙文名称的前3个字母表示,或按规定方式用一个大写字母表示;(3)年份用其后两位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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